因此,就“注射刑”而言,并非是什么贪官死罪的特殊“待遇”。 自1997年,云南省昆明市在全国率先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后的,2002年4月25日,陕西省在渭南首次实行注射死刑犯,也不是什么贪官“待遇”;而2008年3月1日,32岁的女毒贩李华,在成都被执行注射刑死刑的。以及,2008年11月26日,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杨佳袭警杀人案,在上海被执行注射刑死刑的也都不是什么贪官“待遇”。当然,在法律面前,也不应该存在厚此薄彼的执法形象。而是,彰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统一的维法尊严。只是,在“执行中的选择权使用不当和从“弹头”与“针头”的过渡执行方式的不统一所致。”
然而,注射刑,既不是什么尊重生命和人道的表述(因为尊重生命和人道,属于消除死刑制度的表述范畴更贴切一些)。更不是什么经济成本高低论和什么医学科技论等奇谈杂论。其实就是体现执行死刑方式的人性化和使用“工具”的文明化的法制化制度的文明进化,是现代文明的人性化法制社会的进步。也是法制观念进化与司法制度推广的统一,是立法维制的法律“制度”范畴的探讨与倡导。所以,也只有建立健全司法制度的改革和进步完善法律制度,才能消除司法腐败现象。
三 注射刑有助于人类社会和谐发展
㈠ 实现死刑制国家的注射刑国际化统一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化,自从1764年意大利学着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的见解以来,人们从尊重生命和天赋人权的角度对废除死刑进入了广泛深入的论证。到1954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起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开始,世界各国在对待死刑的态度和实践上便发生了重大转变。从1957年至2004年末,废除死刑的国家从19个增加至95个,其中85个国家,在法律上明确废除了所有罪行的死刑。 截至2007年12月,全球已有131个国家和地区废除死刑。相应地,只剩75个国家和地区保留死刑制度,其中包括中国大陆。
从保留死刑国家和地区的范围来看,尽管注射刑仅在美国与中国采用,并且还没有实现国家制度化的统一执行方式。但注射刑是目前世界上最人性化,最能使死者保持尊严的“惟一”死刑的文明方式。它是非剧毒致死,注射后临床死亡时间常在30秒-60秒之间,生理上无痛苦反应,它的普及体现社会的人性化文明和注重人权的进步。显然注射刑无疑是替代绞刑、电刑、枪决等刑罚的一种更人性、更文明、更符合国际人权保障法的执行方式。更有助于推动人类文明社会不断进步的和谐发展。实现注射刑人性化方式的国际化统一的发展趋势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