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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注射刑的发展趋势

  
  ㈡ 人性化法制不等于削弱制度

  
  由于死刑本是一种残酷的刑罚,对死刑的威慑力源自死刑制度本身的立法威慑,并非源自死刑的行刑过程和执行方法的司法威慑论。在剥夺死刑犯的生命权,已是对犯罪分子最大的惩罚和对潜在犯罪分子最大的威慑。至于采用何种死刑方式,都不会削弱死刑制度的威慑力。而历代社会死刑刑罚的进化转化与之相应社会制度稳定发展的文明进化,就是最好的论点与论证。而注射刑的进化产生也同样如此,也不会削弱立法威慑力。反而是法律制度进化更文明,并且基于注射刑对死刑犯执行更人性、更文明和消除人犯罪家属仇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也是实现从立法到司法实践中的文明平等统一,更有助于文明社会的和谐发展。

  
  所以,无论任何保留死刑的国家,而注射刑死刑方式更符合国际人权约法精神。因为国际人权约法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第九条规定:“判决死刑后应以减轻痛苦的方式执行。”这意味着在多种可以致死的死刑方式中,只有注射刑方式才是国际人权法上认为合法的方式。为了使中国刑法执行方法的变革与国际人权约法精神相一致,就我国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枪决与注射刑的从“弹头”到“针头”的选择执行方式,表现司法制度更文明,执法手段更人性,也表现了人性化法制观念的社会进步。

  
  ㈢ 注射刑文明执行中的运用不公

  
  然而,伴随着注射死刑在各地的“破冰”,另一个“死得不平等”的问题日益成为公众瞩目的焦点。近些年来,媒体曾刊登题目“贪官死囚为何都“享受”注射死刑?”的报道。从1999年11月9日,我国首个被“注射死”的贪官: “三湘第一贪”张德元在长沙执行注射死刑,到 2000年9月14日,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在北京被执行注射死刑;从2001年12月19日,沈阳市原副市长马向东在南京被执行注射死刑, 到2004年2月12日,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在济南被执行注射死刑;从2004年8月31日,建国以来吉林省最大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案,罪犯乔本平被执行注射死刑,到2007年7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在北京被执行注射死刑。注射死刑似乎成为贪官的特殊“待遇”。 因此有很多人将注射死刑理解为贪官的最后特权。而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对被判处死刑的省部级腐败官员采取注射方式也似乎成为一种惯例,这种“官民死的不平等”现象,不断受到公众的质疑。反而表现了注射刑人性化文明的执法特权。由于死刑执行方式和适用性都没有统一的法律标准。而是由各地法院自行决定。从而导致了同法律的死刑犯的刑罚执行结果的不同,连死人面前都不能平等,也有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尊严。反而,表现了“维政权”与“维人权”的对立不统一和“刑法”与“刑罚”在执行上的不公。如果,立法上认为“枪决”与“注射刑”的死刑刑罚是平等的,那么,选择权就应该交由被惩罚者,这样才能体现“尊重法律和注重人权”。也是被罚者,才能真正享受文明执法权力之人权。不然,就应当尽快实现立法上执行死刑的统一标准--注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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