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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符合德性的活动——读《尼各马科伦理学》

  
  “ 德性与灵魂中的三种东西:感受、潜能、状态的关系是,德性 感受,也不是潜能,它只能是状态(state)了。但是德性不是一般的状态,一种过度(excess)和不及(defect)两种恶事之间的中间状态(the mean state)。”[7]如非正义、懦弱或不自制,过度和不及本身没什么,中间状态本身也没什么过度和不及,过度和不及中间构成状态三种完全形态,过度、不及都是恶,而只有中间状态是善,三者的关系为“每一种情况都有三种状态,两种恶的状态分别是过度和不及,一种善的状态,即中间。三者两两相对,例如两个极端不仅与中间相对而且互相对立,而中间也与两个极端相对。”[8]

  
  人的行为分为自愿、非自愿。强制、无知构成两种非自愿行为,德性与人的情感和实践的控制有关,并且对处于意愿的情感和实践我们会予以赞扬或谴责,而对于那些非自愿的行为则全宽恕,优势侯是同情。道德选择(moral choice)显然是自愿,但是并不是所有资源的行为都出自道德选择。道德选择有与推理和理智活动有关,它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自愿行为。慎思和道德选择的对象区别于愿望的对象目的,而是达到目的的手段,由此,可见德性是在我们掌握范围之内。

  
  三、善:符合德性的活动

  
  由此,我们通过亚里士多德《尼可马科伦理学》这部着作,获得了亚氏关于善、幸福、德性的基本论述和观点。这些基本的范畴是指引人类生活和发展的重要要素,虽然亚氏早已离我们而去,但是这些范畴,理念确实永恒的,因为只要它是人类存在规律的客观反映,只要人类生活在世间,我们都离不开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离不开善、幸福、德性的基本伦理范畴。

  
  善、幸福、德性,他们三者是关联在一起的。依亚里士多德的善的观点。首先,善就是获得幸福。恶与善相对,如果我们不去最求善、去行善,那么我们将会面临恶的困境。痛苦的生活。我们行善的意义在于人类获得生存的幸福、和谐的社会生活。其次,幸福的获得来自符合德性的理性生活功能的实现与自我的满足。从客观方面来说,幸福的获得是通过行为来实现的,但是人们行为的目的、方式并非任意的,它必须符合德性的状态要求。从主观方面来说,幸福是一种自我意识,是一种自足。再次,既然幸福的获得满足德性状态的要求。依亚氏的观点,德性的内容有理性和非理性,或者说,道德德性与理智德性组成,理性与非理性并非一种矛盾的存在,依亚氏的伦理,德性的实现状态是介于过度和不及两种恶之间的中间状态。非理性并不是理性的反面,而是超越理性的无私状态。依亚氏的看法,慷慨、节制是道德德性,即非理性。因此,这种非理性的状态是一种正当性、向上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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