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符合德性的活动——读《尼各马科伦理学》
张庆庆
【全文】
一、善与幸福
亚里士多德在其《尼各马科伦理学》一书中详细阐释了善的理念,他将善(Good)作为一种事物固有的、难以离舍的属性看待。这种善就是获得幸福(Happiness)。而为了避免善与幸福的同义反复,亚氏进一步解释到幸福的“本性即是人的功能,拥有这项功能的人也就具有最高的善和德性了。……这种功能独属于人的东西。”[1]这就是人的理性的活动,用一生来符合德性(Virtue)的善的理性生活。
亚里士多德认为善就是获得幸福,但并不认为是获得快乐。快乐只不过是获取他们感官享乐的生活。幸福在于幸福本身,不在于为了别的什么东西,如快乐。也就是说,快乐并不等于幸福本身。生活并不需要快乐作为附加品,如追求享乐的生活,而是自身就含有快乐。亚氏认为幸福在于自足,就是只其本身而不需要其他东西就使生活值得选择的东西,而这种幸福或自足的获取就是德性或以德性的方式做事的人。
幸福的实现需要外在的善补充。其中外在的善、灵魂的善、身体的善是亚氏关于善的事物的分类。三种善中灵魂的善是最恰当、最高的,而外在的善就是补充,辅助灵魂的善、最高的善的实现。朋友、金钱、政治影响力都是这类辅助,通过他们很多事情得以完成。但是不幸的是,有些人将缺少朋友、缺少金钱以及政治影响力的好运及其他德性与幸福等同起来。幸福的拥有是符合德性的现实活动,而不是靠运气得来。由此亚氏归纳出其关于幸福判定的标准:“不是多变的命运,而是合乎德性的现实活动。”[2]“幸福不是靠运气,但并不是说运气、机遇不会影响幸福,相比平和、高贵的符合德性的活动,机遇作为外在的善对幸福的获得也起到了辅助作用,运气好的命运使得受幸福,反之亦然。”[3]
解决这些问题之后,亚氏转而考察幸福到底它属于那值得称赞的东西,还是为珍贵的东西命题。它明显不属于潜能。亚氏给出了答案,幸福属于那珍贵和终极的事物,这是因为幸福是起点,即做其他事都是以它为根据;而凡是事物起点和幸福的东西我们都认为是珍贵和终极的。
二、什么是德性
既然幸福是符合德性的行为,那么就要对德性有所界定,亚氏从善的事物找到了答案,灵魂的善,即最高尚的幸福,有两部分:理性(Rational)和非理性(Irrational)。亚氏根据灵魂的划分得出德性的内容,“人的德性分成两种:一种为理智德性(Intelletual),一种称为道德德性(Moral)。纯科学、理智以及实践智慧都是理智德性,慷慨和节制是道德德性。当我们说到一个人的道德特性时,我们不说他是智慧的、聪明的,而说他是一个温顺的、自制的人。”[4]“这两种德性是通过生长得来的。道德德性的养成源于习惯,习惯的品质依赖行动。通过行动产生习惯养成道德性。道德性是相对于理性而言的,德性一个组成。道德性的对象是快乐和痛苦。”[5]它会因为对同样情况的不同利用而增长或是被破坏同对它自己将自己强加于由此产生的现实状况。亚氏又从另一部分的德性的内容理智德性出发,探讨灵魂的求真的五种方式,即不同的德性比较。他说:“让我们假定林混获取肯定或否定的真的方式在数目上是五种,即技艺、知识、明智、智慧和理解(观念与意见没有包括在这五种之内,因为它们可能会出现错误)。”[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