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比例原则。该原则有以下三层内涵:1、行为的作出必须有利于正当目的达成,即妥当性规则;2、为达成上述正当行政目的所选择的手段必须对相对方的权益损害最小,即“最小损害规则”;3、行为所实现的公益应大于因此而牺牲的私利,即比例性规则。在“女大学生怀孕”案中,对涉案学生处分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学术的应有品质,保证办学质量,维护正常的校园行为秩序。因此,处分行为符合妥当性规则的要求。同时,衡诸学术自由的整体维护和个别学生学习权的保障二者在
宪法价值体系中的地位,很明显前者更值得全社会的呵护。可见,处分行为亦不违背比例性规则。但是,对处于恋爱中的青年男女因偶发的性行为招致的自己都不一定愿意看到的结果,直接给予勒令退学的处分,涉案学生所遭受的不是双重打击吗?可见,学校本可以在诸多的处分措施中选择一个既能达到促进学习和维护学术品质目的,又能对大学生学习自由最小损害的措施——比如记过、留校察看等,却舍弃不用径直予以勒令退学,很显然背离了上述最小损害规则的价值要求,超出了学术裁量的自由空间,构成了对大学自主权的滥用。因此,笔者以为,校方的处分行为属于可变更的自治行政行为。当然,司法权在此类案件不宜如行政处罚案一样,径行变更校方的自治行为,可行的方案是审理法院撤销过重的处分行,是否作出较轻的处分由学校斟酌。
最后,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该原则源于英国古老的法治原则即“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原则,包含以下两层内涵:1、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2、任何人在遭受不利处分时都享有被听取意见的权利和机会。就大学法制而言,由于学术自由的特性和大学自主的内在要求,司法即便被允许在一定的程度上介入学校纠纷,大多数情况下也应停留在程序性审查层面而不是实质性审查,否则,必然会引发司法的正当性危机。这样,不仅不利问题的解决,反而有损司法权威和社会公正。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处理大学纠纷时备受青睐,成为司法得以介入大学事务的“尚方宝剑”。从大学自主立法权的层面上讲,尽管司法不宜过多地审查大学自主立法的结果,却可以审查大学自主立法过程即立法程序的正当性,比如,是否有足够的教授参与到了自治规章的制定过程中,整个立法过程有没有遵循民主参与原则从而给学生以表达意见的机会,自治规章是否存在朝令夕改、不为大家所知晓的情势等等;从大学自治行政权的行使过程来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要求司法至少有权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1、受到处分的学生是否得到了及时的通知;2、校方是否在作出处分前给学生说明了理由;3、学生有没有申辩和提出证据的机会;4、如果重大利益受到影响,比如退学和开除等,校方有没有举行正式的听证;5、是否得到了书面的处分决定书;6、学校是否建立了完善的案卷制度;等等。另外,在学生毕业答辩的过程中,如果答辩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部分答辩委员的参与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不公正待遇时,还可以申请该委员予以回避。“女大学生怀孕”案中,由于两位大学生受到了勒令退学的处分,该种处分不仅严重影响甚至剥夺了他们的学习权,而且必将深刻地改变着他们未来的生活道路,在遭受到如此重大变故的情况下,理应给予正式听证的机会,但校方却没有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要求,因此,亦有程序违法之嫌。
【作者简介】
倪洪涛(1974-),男,汉族,河南禹州人,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