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学自主与国家监督
On University Autonomy and Government Supervision
倪洪涛
【摘要】大学自主的疆域,就是国家权力运行的边界,大学自主权发挥作用的地方,也就是国家权力理应缺席之处。大学自主并不是对国家监督的全盘排除,但面对一个自律的自治主体,国家监督的范围、方式和强度均应受到不同程度的抑制。立法权可以设立学术活动必须遵守的“国家标准”,不过,国家法律所设定的标准是仅具统一性要求的“最低规范条件”,各大学依自己的学术传统和办学理念有权做出更加严格的学术要求。从应然层面而言,国家行政和大学自治行政之间是指导关系而非领导关系。从实然的角度讲,我国内地大学处于自主资源不足和自律能力不张的双重困境中,这就给外力的介入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和合法性回旋余地。同时,对大学自主权的有限司法审查也应理性进行,并遵循利益衡量原则、比例原则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关键词】大学自主;立法监督;司法审查;行政指导
【全文】
学术自由的状态意味着一个以学术为毕生追求的人“独立于他人的专断意志”(independence of the arbitrary will of anther)、按其自己的决定和计划严谨从事研究的最大可能性。问题是,为什么学术必须自由呢?首先,传统工具主义的论辩是将其建立在真理的自由市场的基础之上的。“知识无长官,真理无上级”。真理只有在思想的自由市场中经过无数次的试错,才能大浪淘沙、逐渐趋近,那怕是一个人一旦宣布其掌握了我们“应该”如何,真理或有关真理的探索就毫无意义了,学术必将失去其存在的正当性基础,自由也就变得没有必要了。其次,从伦理个人主义的角度而言,学术自由还是个人信念至上观基础上学术人职业道德的必然要求。“自由不仅意味着个人拥有选择的机会并承受选择的重负,而且还意味着他必须承担其行动的后果,接受对其行为的赞扬或谴责。自由与责任(responsibility)实不可分。”[1]再次,保障学术自由也是培育独立文化和民主精神的必由之路。“学者所缺少的和民众需要的不是沉默,不是一致同意,而是‘辩论的文明’。正如一位权威人士所说,学说的冲突不是灾难,而是机会。”“大学应该是新的,有争议的,非正统的异端邪说的论坛”,在此平台上大家“根据共同赞同的证据和逻辑原则来探讨互相之间的异同”。[2]既然学术何以自由的内在机理如是,那么,学术如何自由呢?本文从大学自主的内涵及其构造入手,分析了大学自主的范围与边界,意在厘清大学自主与国家监督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大学自主的由来及构造
社会机制的形成以自由为归宿,国家机制则以规范和限制自由为其本质。当学术的自由遭遇国家的强制时,学术以何自立?对此,托克维尔经过对美国民主的考察给我们指明了解决问题的方向:“人们在力所能及的有限范围内,试着去管理社会,使自己习惯于自由赖以实现的组织形式,而没有这种组织形式,自由只有依靠革命来实现。他们体会到这种组织形式的好处,产生了遵守秩序的志趣,理解了权力和谐的优点,并对他们的义务的性质和权利范围终于形成明确的和切合实际的概念。”[3]可见,学术人欲自由地探索和研究,必须试着去管理自己的小社会,只有组建自助和自律的学术自治共同体才能对抗来自国家、社会等非学术力量的外来干预,而近代以来最具普遍性和制度化的学术自治形式就是大学。换言之,为了确保学术自由,大学必须自治或自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