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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垄断在市场经济下的法治化道路

  
  4、 自然垄断行业的退出立法:

  
  所谓的自然垄断行业退出立法是指的被定义为自然垄断行业内的企业,由于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等各种原因而不宜再被定义为自然垄断行业中的企业,从而向一般性企业转化过程中的相关立法。此类立法应当确定自然垄断行业中的企业转变为一般企业的标准、方式。随着时代的发展,很多在过去被视为是典型的自然垄断行业中的典型企业如今都已经不宜再被作为自然垄断企业看待了。在这样的条件下,就应当为这些企业设置一种机制,让他们适时的退出有政府政策优惠的自然垄断行业。自然垄断退出立法应该是这样一种法律:首先,该法律应当确定自然垄断行业的认定标准。由法律所确定的认定标准应该具有相对稳定性,因此依法所制定出来的这个认定标准应当是相对基础性的、具有原则性的;其次,应当依法确定企业由自然垄断企业向一般企业转变的程序或者方式,这个程序或者方式应当充分考虑到企业的利益,使他们在转变的过程中不受到不应有的损害。

  
  四、结语——自然垄断由政府管制向法律管制的转变

  
  微观规制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经济成熟程度密切相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机制调节范围不断扩大,市场失灵现象逐渐凸现,政府规制随之建立并对微观经济运行发挥越来越重要的效用。当一个行业存在自然垄断,在这种场合,政府的作用就是维护垄断、限制进入;防止企业利用其垄断地位谋取超额利润,保护公众利益。政府通过微观规制弥补了市场缺陷,在多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第一,阻止了低效率的非规模经济企业进入自然垄断行业,有利于提高资本和生产的集中度,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盲目投资、重复建设,使稀缺的经济资源得到合理的分配和运用。第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一些公用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不断供给,抑制了他们滥用经济优势,制定垄断价格、实行价格歧视及差别对待,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第三,避免了公用产品或服务价格的剧烈波动,维护市场的交易秩序。

  
  在当前情况下,我国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管制主要采取进入管制与价格管制。在进入管制上,主要依靠行政权力阻碍非国有资本的进入。这不仅造成了投资的单一化使得自然垄断产业缺乏强劲的资本支持,也导致了在缺乏有效健全的激励机制下自然垄断行业效率低下;在价格管制上,虽然建立了价格听证制度,由政府代表、消费者代表、生产者代表共同商讨自然垄断行业价格的决定,但由于政府代表、消费者代表和生产者代表实质地位的不平等和价格听证制度存在缺陷,导致很难达成社会合意的价格。正是因为我国过去对自然垄断行业在管制方式上存在的缺陷导致了自然垄断行业出现了众多的问题,使得社会大众误认为问题的根源在于自然垄断,从而引发了社会强烈要求分拆自然垄断行业的改革呼声。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确实需要改革,但改革内容并不是简单的分拆。自然垄断的基础理论和特征决定了自然垄断产业的非可分拆性,如果忽视经济规律盲目的进行改革,那么我们所能得到的将是惩罚。中国的自然垄断行业在市场经济法治化的出路在于管制方式的转变,由过去简单的政府加政策的管制方式向以法律管制为主,辅之以政府和政策的管制方式转变。只有这样,自然垄断行业才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获得充分的生命力,最终实现和谐、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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