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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垄断在市场经济下的法治化道路

自然垄断在市场经济下的法治化道路


吕焘


【摘要】市场经济强调自由竞争,而垄断通常被视作是竞争的最大敌人。各个国家往往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垄断进行规制,然而,各国在对垄断进行严格规制的同时却往往“特赦”了自然垄断,普遍将自然垄断作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来看待。在政府的“照顾”下,自然垄断行业中的企业享有了许多一般企业所没有的特权。政府的管制对规范自然垄断企业有作用吗?自然垄断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应该是依法治理还是应该依靠政府治理?这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
【关键词】自然垄断;市场经济;政府管制;规制
【全文】
  
  引言:市场经济既是竞争经济,更是法治经济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市场经济通过竞争实现了优胜劣汰,合理配置了资源,但市场经济的竞争必须是在公平、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的,否则,市场机制就会扭曲,就会导致市场失灵。然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参与竞争的主体并不总是规规矩矩地参与竞争,有的市场参与主体会采取各种非法的手段排挤竞争对手从而实现自身在市场上的优势地位,这样必然会导致市场竞争难以在一个良性的环境下进行,正是在这样的一个背景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相关的规范竞争秩序的法律应运而生。他们的出现就是为了破除市场恶性竞争,还市场一个纯净的竞争环境。

  
  市场经济更是法治经济。不仅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的资格需要法律进行确认,市场经济的运行更需要法律来“保驾护航”,法治是市场经济主体独立和意志自由、参与公平交易、正当竞争的重要保障,于是,作为市场上的主体的政府和经济主体的各种活动必须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是市场机制。但仅仅依靠市场的自发调节却往往达不到我们所期望的效果。这是因为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作用可能会产生一些无效率的结果,比如垄断导致的效率损失和分配不均、恶性竞争导致的生产力破坏等等现象。于是,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干预市场就成为了理论上的必然,在现实中的确也是这样,“市场失败”是政府干预市场行为的最为重要也是最为充足的理由。

  
  各国纷纷通过立法的手段实现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与微观规制。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一系列规制竞争的法律就是政府运用法律手段干预市场的非常典型的实例。在这些法律中,各国政府普遍针对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做出了非常严厉的规制,但却有一个例外,即各国立法在对垄断实行严厉法律规制的同时却普遍给“自然垄断”留出了生存的空间,均将其排除在《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之内而由政府政策加以管制。在这种情况下,自然垄断行业中的企业就有了傲视其他竞争主体的资格,说是以市场经济平等主体的身份参与竞争,可他们却从不把竞争放在眼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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