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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次资本市场中有效退出机制的法律构建

  
  多层次资本市场下符合法治要求的退出机制的建立必须符合以下这样几个要求:

  
  (1)应满足企业不同类型的融资需求。按照现代资本结构理论,企业融资应遵循“啄食”顺序,即内部融资优先,债权融资次之,股权融资最后,这一“融资定律”在西方国家得到普遍验证。而我国恰恰相反,上市公司表现出强烈的股权融资偏好。过分追求股权融资不仅导致股权稀释和控制权结构变化,还使公司由于放弃债权融资产生的“杠杆效应”而放弃了负债给公司带来的税收减免效应。因此,发展债权市场尤其是企业债券市场是企业优化资本结构的内在要求。要大力发展债券市场,首先,政府应转变“重股权轻债权”的思想,取消对企业债券市场的各种歧视性政策;其次,应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度,放松对企业债券利率的限制,使其收益与风险能较好地对应起来。

  
  (2)要能满足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要求。企业在初创和成长阶段由于规模小、经营风险大不可能迈入高一层证券市场的门槛,此时,低一层证券市场就为它们的融资活动提供了渠道。同时,低一级市场对在该市场交易的企业还起着比较、选择和推荐的作用,只有那些经营业绩突出、市场表现不凡的企业才有可能被推荐到高一层证券市场。美国的NASDAQ市场就是应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我国虽然在2004年5月成立了“中小企业板”,但由于上市门槛高,还只是主板的附属板块,并不能称之为真正的创业板。这种畸形的市场结构不仅不能充分为中小企业服务,还给主板市场带来过大压力,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股票市场秩序的混乱。因此,建立创业板市场,要针对中小企业特征,设置有别于目前主板的上市标准,降低对企业历史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等硬性指标要求,注重企业的研发能力、科技含量和成长潜力等软性指标,拓宽资本市场对创新型中小企业支持的广度和深度,为更多处于不同成长阶段的中小企业提供资本市场服务。

  
  (3)各个市场层次都应有明确的细分定位,以满足各种不同参与主体的交易需求。根据美国资本市场分层的经验,交易所是一国资本市场“金字塔”的顶端,其上市标准高,上市公司规模大、业绩稳定、投资风险较低,适合各类投资者。同时,交易所市场也因汇集了大批投资者和巨额资金成为大型企业理想的融资场所。而众多非正规经济体尤其是为民营经济服务的非正规资本市场,如场外市场、区域性市场及无形市场,由于其上市标准低,上市费用低,且能吸引一些高风险承受力的专业投资者,成为中小企业、创业企业股份的流通场所。两类市场具有不同的市场定位和发展重点,同时,两者间相互补充、相互联通、彼此促进的良性互动机制,还可使交易所的退市公司到场外市场挂牌,场外市场的公司若达到交易所的上市条件,也可申请到交易所上市,使场外市场成为上市公司的孵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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