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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次资本市场中有效退出机制的法律构建

  
  (2)有助于优化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合理的约束和制衡机制。目前在我国,由于银行尚无法持续直接地监控企业运作或者发挥有效的激励机制作用,因此通过内部途径来优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暂时起不到良好的效果。而通过完善上市公司外部治理环境,以此来推动内部治理结构的健全,不仅较为现实,而且更具有可操作性。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完善退出机制,并且辅以严厉的证券违规处罚机制,在当前具有极强的紧迫性,它能有效地防止“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发生,降低代理成本,把经理层的经营管理行为纳入法制的轨道,形成有效的约束和制衡机制,从而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运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3)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证券市场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从证券市场成立以来,上市公司一直处于有进无出的状态。据统计,近年来亏损公司数与上市公司数之间呈现较为显着的正相关。人们很难想象亏损的ST、PT公司继续占有证券市场上珍贵的“壳”资源。从证券市场完整的功能来看,它至少是具有融资、优化资源配置、转换经营机制、价格发现等几大部分。因此,有必要促使资源由低效率的劣势企业向高效率的优势企业集中,促进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以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和运作效率,这是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是证券市场逐步走向规范、成熟的重要标志。

  
  (4)有利于规范市场运作。退出机制的建立使我国证券市场有了明确的上市标准和退出机制,使上市公司的行为有了参考标准和制约因素,将促进上市公司重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法经营,按市场规则运作,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作为扭亏措施之一,亏损公司的资产重组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以“保壳”为目的搞“报表性重组”,甚至散布不切实际的重组信息来误导投资者,损害投资者的正当权益,否则将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严重者将有退市的危险。这必将有利于证券市场的规范和健康运行。

  
  我国的《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凡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a)公司股本总额或者是股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而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且在期限内没能消除这种情况;(b)公司不按规定 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做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者;(c)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d)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的。2001年2月22日,证监会在其补充性文件《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中规定:若上市公司出现3年连续亏损,自其公布第三年度报告之日,证交所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如果在宽限期的第一个会计年度赢利,可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如果继续亏损,或者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则会终止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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