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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次资本市场中有效退出机制的法律构建

  
  通常来说,随着资本市场竞争的加剧、市场处于调整期等状况下,证券公司等的退出活动会相对活跃。但是,我国的证券行业有一个特点却特别引人注目。证券公司经营状况出现了显着的分化,本来应当是整合重组的良好动力,但是实际上这种主动的退出十分有限。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55家证券公司成员2003年年报显示,55家证券公司总体亏损4700万元,部分证券公司出现巨额亏损,如民生证券亏损4.67亿元,共有5家券商亏损超过亿元,其亏损总额达11亿元。[8]相比之下,盈利上亿元的券商却有3家,其盈利总额为5亿元。这种分化状况实际上较之前几年有所加剧,在这种市场状况下,合乎经济理性市场行为应当是退出,这包括转让股权、收购兼并以及关闭等等。但是,现实的情况则是,证券公司的数量稳定地保持增长,社会资本稳定地高速进入证券行业,近年来除了鞍山证券和大连证券、新华证券、南方证券被管理层强行退出或者接管外,即使是在市场的低迷阶段,证券公司基本上也是只进不退。

  
  然而,经过长期的市场实践,我国的资本市场已经具备了建立完善退出机制的客观条件:首先,绩差公司给市场提供的想象空间大为减小。随着发行体制即将出现的市场化改革和二板市场的建立,企业上市难度不断降低,壳资源也不再稀缺,通过对亏损公司进行重组实现借壳上市的吸引力已经不如从前,亏损公司给市场的想象空间相应也大大缩小;其次,一些上市公司亏损严重,负债累累,重组成本高,积重难返。这种公司不仅对投资者已失去吸引力,地方政府也是爱莫能助,无法承受解救这些上市公司所需付出的高昂代价。可以说,除了退出证券市场外,这些公司已经无路可走;再次,我国证券市场已初具规模,在部分上市公司不断退出市场的同时,会有相当多的新企业不断补充进来,少数公司的退出不会影响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速度和市场效率。

  
  2、建立相对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退出机制

  
  我国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在法律框架下的相对完善的资本市场退出机制,其原因主要是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1)有助于上市公司的“优胜劣汰”,改善证券市场主体结构,提高上市公司的总体质量。上市公司理应是我国企业中的佼佼者,上市为其持续发展提供了催化剂,为防止劣质公司进入资本市场,设立一定的进入壁垒是完全正确的,这种进入壁垒就应该表现为较高的上市条件,同时,应该降低上市公司的退出门槛,让那些绩差公司退出证券市场,否则,容易导致良莠不分,必然降低上市公司群体的质量。这不仅造成资源的大量浪费,妨碍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降低了配置效率,难以实现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而且加剧上市公司之间的过度、无序竞争,增加竞争成本,降低竞争效率,摊薄上市公司的平均利润,影响上市公司的整体筹资效果,从而不利于提高市场的整体运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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