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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次资本市场中有效退出机制的法律构建

  
  (4)有利于提高金融资源利用效率。实践证明现行宏观经济政策并不具备结构调整功能,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能有效地解决总量矛盾,但无法保证资源从低效产业流向高效产业。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需要构建有利于资本向高效配置方向流动的市场平台,这个平台只能是发达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7]

  
  二、多层次资本市场下的退出机制

  
  1、多层次资本市场退出机制的建立

  
  市场存在“优胜劣汰”,资本市场也不例外,如果一个市场只有进入机制而没有退出机制,或者说退出机制不健全,那么这个市场不仅会越来越庞大,而且长此以往必将是一个低效的市场。资本市场上的上市公司,对于整个国民经济中的企业来讲算是“优质”资源,他们无一不是通过了层层的严格审查而获得上市资格的。资本市场把这许多的优质资源整合在一起,目的不仅仅是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可供信赖的投资环境环境,为企业营造一个融通资金的场所,对于整个国民经济来讲,也是为了优化配置,提高整个国家的综合竞争能力。

  
  在国际成熟的资本市场上,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的建立已有一、二百年的历史,长期的市场实践形成了完善的退市标准。对这些标准加以考察分析可为健全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标准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在发达国家的成熟资本市场上,一般都规定了上市公司退市的最低标准,一般来说,上市证券被摘牌终止上市的标准大体上可以分为四类:一是上市公司的资本规模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上市要求;二是公司经营业绩或资产规模达不到上市要求;三是当上市公司因涉及资产处置、冻结、财务状况欠佳等情形,造成公司失去持续经营能力;四是公司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造成恶劣。世界上主要的证券市场如纽约、东京、香港等都对上市公司退市的标准作出了比较具体而操作性强的规定:

  
  (1)纽交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退市标准。在美国,上市公司退市的主要标准包括:股权的分散程度、股权结构、经营业绩、资产规模和股利的分配情况。上市公司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就必须终止上市:(a)股东少于600个,持有100股以上的股东少于400个;(b)公众持有股票少于20万股或其总市值少于100万美元;(c)过去的5年经营亏损;(d)总资产少于400万美元,而且过去4年每年亏损;(e)总资产少于200万美元,并且过去2年每年亏损;(f)连续5年不分红利。

  
  (2)东京证交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退市标准。与纽交所的规定大体一致,日本东京证交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退市标准主要包括: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股权的分散程度、经营状况、股利分配情况、资不抵债情况和是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就必须退市:(a)上市股票股数不满1000万股,资本额不满5亿日元;(b)社会公众股东数不足1000人(延缓一年);(c)营业活动处于停止或半停止状态;(d)最近5年没有发放股息;(e)连续3年出现资不抵债情况;(f)上市公司有“虚伪记载”且影响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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