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先广律师解读《社会保险法》之:社会保险缴纳方式
石先广
【全文】
根据《
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社会保险的征缴方式有以下几种:
1、自行申报缴纳
《
社会保险法》第
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由此可见,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
5条、
6条、
7条和第
9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的具体方式是:缴费单位于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2、核定缴纳
核定缴纳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可以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另一种是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但不按规定自行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可以先核定其应当缴纳的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再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