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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死刑改革的进展与趋势

  

  其三,引导社会死刑观念的变革。毋庸讳言,由于几千年的历史和相关文化、社会、法律观念的影响,在中国当今社会崇尚死刑、依赖死刑的观念还根深蒂固、市场广大,这无疑是中国死刑制度改革最基础、最内在,也是最强大的阻力所在。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和人权事业的推进,传统的死刑民意与观念也在发生着分化和变革,但这一过程是缓慢而充满曲折的。《修正案(八)(草案)》所推进的死刑制度改革,无疑会掀起社会和民众对死刑问题的关注高潮,人们会热议、辩论、探讨,会去思考和体会立法何以要限制、减少死刑,从而必将使社会和民众的死刑观念逐步趋向理性和现代化。


  

  其四,良性因应相关国际潮流。当今世界,随着人权思想的宏扬、对死刑弊端的认识深化暨国际组织的有力推动,2/3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已经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了死刑,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的阵营在日益缩小,而且大都将死刑限定于故意杀人罪等极少数严重暴力犯罪的范围内,联合国通过的一系列人权和刑事公约也都在大力提倡废止死刑或严格限制死刑,严格限制乃至彻底废止死刑已成为国际社会不可阻挡、不可忽视的潮流与趋势。中国作为文明古国、作为致力于建设现代法治的国家、作为具有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身份的负责任的大国,当然不应也不能忽视当今世界死刑改革的潮流与趋势。因而在我国当前尚不具备全面彻底废止死刑的现实条件下,《修正案(八)(草案)》显著限制与减少死刑的举措,让国际社会看到了我国在死刑改革方面的努力和诚意,这当然是对相关国际潮流的良性回应,也是对中国法治与人权之国际形象的有效提升,从而是有利于我国融入国际社会发展的。


  

  死刑进一步改革的趋势


  

  《修正案(八)(草案)》的相关修改开启了我国死刑立法改革的大门,人们由此也开始关注与思考我国死刑进一步改革的趋向及相关问题。我认为,关于今后我国死刑制度进一步改革的趋势,至少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其一,坚定地从逐步限制、努力减少死刑走向全面、彻底废止死刑。这应当是我国死刑改革的大方向和总趋势,这一方向和趋势是不容改变的。我国死刑之所以应当逐步废止,这与死刑的性质和弊端、保障人权的要求以及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历史诸因素均密切关联。


  

  其二,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应当分阶段逐步进行,其中先行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应是重要的突破口和第一战役。我国死刑的废止进程应当与我国社会文明程度、法治发展状况和人权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我国社会现代化建设的不同发展阶段相适应。据此,我曾提出并仍主张我国死刑废止大体上可经过以下三个阶段:一是到2020年我国步入小康社会之际,先行废止或基本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二是此后再经过一二十年的发展,在条件成熟时再行废止非致命性暴力犯罪的死刑;三是至迟到2050年我国建国100周年并跻身于世界中等发达国家之时,全面彻底地废止死刑。之所以应当先行废止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主要是由此类犯罪的性质及其特点所决定的,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同时这也不致引起太大的社会不安。当然,对非暴力犯罪废止死刑也应当区分轻重缓急而分步骤进行,其中尤其是贪污贿赂犯罪和毒品犯罪的死刑废止应当特别慎重,应当等待时机成熟时方可提上日程,以免给刑法改革和社会文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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