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死刑改革的进展与趋势
赵秉志
【全文】
2010年8月23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死刑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有三个方面的修改补充:一是削减了13种死刑罪名,其性质均为经济性或其他非暴力性犯罪;二是严格限制、合理调整死缓犯的减刑、假释规定;三是增补了满75岁的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的规定。
《修正案(八)(草案)》关于死刑制度的改革方向明确、进展显著,乃此次刑法修改最耀眼的第一亮点,有着多方面重大的意义:
其一,改善我国的死刑立法。众所周知,我国1979年刑法典设有28种死刑罪名,其中有14种基本上属于备而不用或备而少用的危害国家安全性质的罪名,其余14种普通刑事犯罪的死刑罪名绝大多数都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重大暴力性犯罪,属于非暴力犯罪的仅贪污罪1种。因而可以说,1979年刑法典的死刑罪名虽不算少,但其适用范围还属大体适当。及至1997年刑法典,将1979年刑法典之后大量增设的死刑罪名基本都予以吸纳,死刑罪名达68种之多,而且其中非暴力性犯罪(含经济犯罪)占了近2/3的比例,从而呈现出死刑罪名过多过滥的立法格局,也成为我国刑法现代化暨强化人权保障的一大障碍,因而限制、减少死刑遂成为我国刑法改革的重要任务。此次《修正案(八)(草案)》经过调查研究和衡量选择,一次性削减了13种备而少用的经济性、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占到死刑罪名总数的19.1%,可谓修法力度巨大,显著改善了我国的死刑立法,使死刑过多过滥的现状得到明显缓解;同时也表明了刑法改革限制与切实减少死刑的立法导向,并昭示了死刑改革的立法走向,因而其立法意义是巨大的。
其二,支持我国限制与慎用死刑的司法实务。死刑的司法改革是死刑改革的重要一环。近年来我国死刑的司法改革之进展如火如荼,其中尤以2007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收回死刑案件核准权和2010年6月“两院三部”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显著标志。近年来,我国限制与慎用死刑的司法努力成效显著,但也还存在来自多方面的干扰与困难。当此死刑司法改革的关键时刻,《修正案(八)(草案)》关于限制与减少死刑的立法进展,无疑是从刑事法治基础方面和立法导向上对死刑司法改革予以坚定而宝贵的支持,其意义不容低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