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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的简化改革

  

  (三)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


  

  首先,事实部分要叙清道明。笔者认为,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中事实部分的制作,可以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抓住要点,叙述完整,详略得当。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要体现民事简易程序快速从简的特点与要求,就必须在事实部分简化,抓住要点,叙清道明,但又不能遗漏一些关键重要的内容,注意详略得当。二是叙述方法一般以时序法为主,突出双方的争议焦点。适用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都是相对比较简单的民事案件,案件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故叙述方法以时序法为宜。三是法院认定的证据要简单列举。目前,有的法院在制作法院认定事实的部分,不列举认定的证据,这不符合基本的样式要求,应当改正。具体可采取格式化写法:“以上事实,有证人X X的证言笔录等为证。”


  

  其次,理由部分要择要说透。理由部分是裁判文书的灵魂,也是最难撰写的部分。笔者认为,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理由部分的制作应当注意把握好以下三方面:一是要择其精要,说理恰到好处。简易程序裁判文书制作的理由不宜过多,要抓住要点说理,掌握好分寸。二是主要采取三段论的逻辑推演方法说理。从制定法的大前提出发,结合具体的案情,进行填密的说理。三是要以法理分析为主,适当采用情理分析,达到情、理、法融为一体的说理效果。再次,语言文风要简洁朴实。裁判文书的语言文风应当体现准确规范、简明朴实、逻辑严密、详略得当、结构严谨等特点。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理应符合这些要求,作为简易程序裁判文书,其最突出的语言文风还在于简洁朴实,一般使用短句,力戒繁琐冗长的句子。


  

  (四)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的制作格式


  

  1、民事简易程序民事一审判决书的制作格式


  

  目前审判实践中,民事一审判决书的制作格式依次由首部、事实、理由、主文、尾部五部分构成,民事调解书的制作格式依次由首部、事实、主文、尾部四部分构成。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亦按此格式制作。实践中对于民事调解书的制作格式基本无甚争议,但是对民事一审判决书的制作格式,许多人提出了质疑,主要是针对事实部分的撰写,认为“原告诉称”中有对事实的叙述,“被告辩称”中也有对事实的答辩,法院“经审理查明”中又有对事实的叙述,如果对案件事实部分存有争议的,还要对争议的事实部分进行论证,对案件事实部分重复多次撰写,显得累赘多余。这种格式要求对“原告诉称”,“被告辩称”部分简写,对法院认定事实部分详写,即所谓的“先简后详”写法。其优点在于层次分明、条理清晰、详略得当,缺点是重复叙述,略显累赘。对此,有人提出了另一种制作格式,对“原告诉称”、“被告辩称”部分详写,对法院认定事实部分简写,即所谓的“先详后简”写法。其优点在于避免重复叙述,语言简练,提高效率,缺点在于详略似显不当,如果从判决书中看法院认定的事实,我们不能直接从法院认定的事实部分看出,而必须结合原告诉称、被告辩称以及法院认定的事实三部分才能看明白。不过笔者认为,这种“先详后简”的写法在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中使用倒是未尝不可,因其制作简练,避免重复,符合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简化改革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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