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简化改革的适用案件范围
与国外多元化的民事简易程序相比,我国民事简易程序较为原则、单一。从立法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至第146条规定了民事简易程序的相关内容。《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划分民事简易程序的标准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而不像国外那样将民事简易程序按争议标的金额大小来划分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规定,“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笔者认为,可以将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简化改革适用的案件范围划分为绝对简单与相对简单两大类。所谓绝对简单的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没有争议的最为简单的民事案件;所谓相对简单的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较为简单的民事案件。如果再作细分,可以将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简化改革适用的案件范围划分为以下四类:1.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且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2.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诉称属实的案件;3.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诉讼请求和事实部分有异议的案件;4.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但对法律适用、责任承担部分有争议的案件。前两类属绝对简单的案件,后两类属相对简单的案件。我们可以对这些案件在遵循固定样式的基础上,对相关内容包括事实和理由部分进行简写。对于不同案件应当采取不同的简化制作方法,配合相当的写作资源,即遵循“该繁则繁,该简则简”的原则,对于绝对简单的案件,应当采取绝对简单的制作方法;对于相对简单的案件,应当采取相对简单的制作方法。一般而言,对于绝对简单的案件,简化的内容较相对简单的案件要多。这就做到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是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