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判文书主要有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两大类。实践中,法官在制作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时,仍然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文书制作不统一
在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要求中,未对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的制作要求加以区分,没有专门对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制作提出具体的要求。不明确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与民事普通程序裁判文书制作在哪些方面的区别,这给实践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造成在实践中审判人员在制作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时无样式可循,存在不太统一规范的现象。
(二)文书制作过于复杂
在改革的过程中,也产生了误区,即无论案件繁简难易,裁判文书制作一律充分叙事说理,裁判文书趋向复杂、繁琐,我们曾见过有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叙事、说理过于复杂,以至于篇幅较长,有的打印纸有七八页,在4000字左右,有的甚至长达10余页,有5000余字。不难看出审判人员在制作判决书时是煞费了一番功夫。然而反过来想,如果每份裁判文书都要写的这么复杂,则势必造成审判资源配置的不合理、诉讼纠纷解决的不及时。
(三)文书制作简易化
与裁判文书制作过于复杂化相反,实践中,有些法官为了实现简易程序快速审理案件的目的,在制作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时走向了另一极端,即彻底简化裁判文书,将裁判文书中一些不该简化的部位进行简化或省略,致使裁判文书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受到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遗漏案件的一些重要事实情节,事实部分表述不完整,使裁判文书的事实基础不牢。二是不写法院认定的证据。有的法官在制作简易程序判决书时,不写法院认定的证据,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证据的支撑,影响了法院认定事实的公信力。三是不写判决理由。有人认为,适用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都是争议不大、比较简单的民事案件,判决理由也较简单,对这类案件不写判决理由,可以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效率,况且国外也有以法庭笔录代替判决书的做法,因此,可在事实部分写完后,直接援引法条作出判决。
(四)裁判文书不能当庭制作送达
适用民事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特点就是要体现快速、高效。这就要求审判人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亦能体现快速,最好能够当庭制作送达。一般而言,判决书较调解书的制作相对复杂。在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如果说判决书当庭制作送达尚有困难、情有可原的话,调解书不能当庭制作送达,似乎不应该。然而实践中,大多数案件在调解达成协议后,审判人员不能当庭制作调解书送达。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审判人员对调解书制作的形成与内容,尚朱形成一种相对固定的样式可供遵循;不习惯于当庭制作送达;未能很好运用计算机技术,等等。这样造成的不良后果往往是:调解达成协议后,审判人员制作调解书送达时有的当事人易反悔,审判人员遇此种情形不得不再行判决,造成诉累;有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甚至在调解书未制作好的情况下,事先让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笔录上签名,违反了送达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