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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的简化改革

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的简化改革


杨斌


【全文】
  

  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制作的裁判文书。如何制作好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是当前民事裁判文书改革过程中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一、两大法系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制作比较


  

  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的制作,我们可以从各国民事简易案件的判决方式这一角度来考察。各国民事简易案件的判决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制作书面的判决书。判决书的内容较普通程序案件的判决书要简化的多。如《日本新民事诉讼法》在第七章关于简易法院诉讼程序的特则中规定了简易案件判决书记载事项,该法第280条规定:“在判决书上记载的事实和理由,只要表明请求的目的及原因的要点,有无该原因及驳回请求的抗辩理由的要点即可。另一种是以法庭笔录代替判决书,不需制作判决书。在美国民事诉讼中的简易判决制度中,当被告不同原告争执,也不提出防御等情况的,法院以法庭笔录代替判决书,用简单方式宣布判决。日本借鉴了这一方法。《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1款规定:“在下面所列的情况下,承认原告的请求时,不拘泥于本法第252条的规定,宣布判决可以不基于判决书的原本:(一)在口头辩论中,被告不争诉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也不提出任何防御方法;(二)被告尽管受到公告送达的传唤,却在口头辩论的期日没有出庭(被告所提出的准备书状,视为其在口头辩论中陈述的情况除外)。”该条第2款规定:“根据本条前款规定宣布判决时,法院以宣布判决的口头辩论期日的笔录代替判决书,应当使法院书记官在口头辩论期日的笔录上记载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主文、请求以及理由的要点。” 可见,这种民事简易案件的判决是以法庭笔录上记载判决的有关内容,而不另行制作判决书。


  

  二当前我国民事简易程序裁判文书制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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