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不得不指出,这一修辞战略曲解了主权和人权的概念。它一方面强调不仅有市民的、政治的权利,而且还有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权利,应该在这些不同的人权中保持平衡;但是同时却又无视人权与主权的平衡,把主权绝对化了。对於人权是一套——大谈要防止“一花独放竤芳杀”的单维思考、要求规范多元主义,然而,对於主权却是别无选择的另一套。这样一边倒的主权尊重论,无视了人权与主权密切结合的相互关玒。在欧美各国的历史上,人权概念与主权概念是并驾齐驱的。这绝非偶然,因为国际关玒中的主权是国内关玒中的人权的概念投影,人权是主权的补充,主权是人权的保障,两者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既然人权与主权在概念上、功能上、伦理上息息相关,因此,以主权为人权外交的挡箭牌的“亚洲价值”论的主张就难免阴错阳差之讥。还应该指出,近年流行的以人权为藉口否定主权概念的思潮,是以相反的形式犯了同样的谬误。在使主权与人权对立起来这一点上,反主权的人权论与反人权的主权论可以说“本是同根生”。我认为,要对反人权的主权论进行批评,不应该否定主权,而应该重新确认人权是对主权的内在制约。既不是“主权高於人权”,也不是“人权高於主权”,必须认识和理解的却是这样一个命题:“没有人权就没有主权。”
《曼谷宣言》的平衡态度还掩盖了另一种不平衡的重点倾斜标准,即:生存权的优势。这一标准的内容及其理由,在对《曼谷宣言》发挥了巨大影响的中国政府关於人权的正式见解以及李光耀的“善治”(good governance)论中表述得更加清楚。概括地说,生存优先於自由的观点,意味著构成自由民主主义的核心的市民的、政治的权利,是一种只有在发达国家才能实现的奢侈。对於发展中国家,更紧急的课题是为了保障人们拥有基本的生活资料的权利而推进社会的经济发展。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政府有必要发挥强有力的指导作用,实施高效率的行政,哪怕牺牲个人的自由和参政权也在所不惜。所谓“善治”,首先是指能够增进人民福利的“为民作主”,它优先於“让民自主”。鉴於当代美国社会的治安恶化、吸毒、家庭崩溃等病理现象,李光耀甚至进一步主张亚洲式的“善治”不仅仅是一定发展阶段的必要的政治性妥协,而且在原理上也比欧美的自由民主主义具有优越性。
强调有别於市民权、参政权的社会经济方面的生存权,这对欧美的听众也有非常强的说服力,因为这个概念是欧美自己为了克服工人与资本家的阶级斗争而在十九世纪后期发展起来的。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里根(Ronald Reagan)和撒切尔(Margaret Thatcher)的新自由主义革命为止,在欧美福利国家中,这个概念成为超党派的共识,即使新自由主义革命也未能葬送它。也许在例如儒家的大同思想等亚洲思想遗产中也能找到社会经济方面的生存权的萌芽,但是,它无论如何不是亚洲特有的人权概念。只有在利用这个概念来为侵犯市民权、参政权的现象进行辩解这一点上,才能发现“亚洲价值”论的独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