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政治制度的精神就在于:允许官吏追求其利益最大化。但对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要建立在他们的行为能够增进所辖地区或所辖领域的公共利益。只有当他们工作的客观效果促进了公共利益,他们才有权利实现其个人目标。我们可以把包括官吏在内的所有人都假定为经济人,只有认真分析他们行为的互动关系,才能规定出适宜的法律限制,从而把追求私利最大化的行为纳入互利的界限之内。以这种经济人观念为原则推论出的社会制度的主要价值在于:它是一种使坏人所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最小化的制度。这种社会制度的功能并不取决于我们能否找出道德高尚的“好人”来操纵政府和治理社会,也不依赖于个人的偏好或好恶。一切全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制度设计上。近些年来,我们一方面不敢公开地承认政府官员经济人的属性,另一方面又出台了各种规定、条例、禁则来阻止各种“恶”的经济人行为,例如各种“跑官”、“要官”、“买官”等以及屡禁不止的贪污腐败、设租寻租行为。
为解决政府官员的“寻租问题”,钱颖一教授提出了三个方面的规制办法:产权的界定和保护、合同的实施、适当的监管[6]。对经济人的约束,需要政府的介入,在政府的约束下,经济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会考虑到政府约束的成分,从而在客观上对整个社会负起责任。
到这里,我们不得不再对法治社会下权利的行使做一番研究。依民法原理,权利之行使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亦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没有法律的控制,经济人之间为争夺利益势必会对彼此产生伤害,同时社会公共利益也必将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要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就意味着经济人要按照法律的要求行为,在法律的框架下做出自己理性的选择。这对法律的设计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这要求法律的设计者在设计法律时既要考虑到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又要充分考虑到经济人的利益,至少要保证他们的利益不受损害。
如何在法治条件下协调政府与经济人的关系,是每一个政府不得不面临的问题。对于政府要不要参与对经济人的监管方面,有三种不同的视角。“善政府,恶经济人”的观点提出,市场中经济人的行为需要被广泛约束,政府要加大监管力度,监管可以提高社会福利。在持有“恶政府,善经济人”观点的学者看来,政府的监管是为了制造障碍以便向经济人索取好处,即“寻租”的表现。政府处于自利动机,通常倾向于过度监管,但实际结果却是无效监管;政府的监管者被“俘获”,依照后者的意思进行监管,其结果并没有提高社会福利。第三种观点是“恶政府,恶经济人”的观点,他们认为,有些时候约束经济人的行为仅仅靠保护产权和实施合同是不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