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下经济人的选择
吕焘
【摘要】法治社会要求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其行为都符合法律设定的轨迹。而在法治社会中有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即“经济人”群体,通常情况下,他们都以经济效益为自己行为的最高准则,但在有些时候,他们也会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不符合经济规律的选择。
【关键词】经济人;法治;理性;公共利益
【全文】
经济人,又称作“经济人假设”,即假定人思考和行为都是目标理性的,唯一地试图获得的经济好处就是物质性补偿的最大化。这常用作经济学和某些心理学分析的基本假设。[1]这个定义来源于亚当·斯密《国富论》中的一段话:“我们每天所需要的食物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和面包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我们自己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好处”。之后,西尼尔定量地确立了个人经济利益最大化公理,约翰·穆勒在此基础上总结出“经济人假设”,最后帕累托将“经济人”这个专有名词引入经济学。
对经济人的简洁界定一般认为是:经济人就是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经济活动主体使自己收益最大化的行为动机。所谓既定的约束条件是指在各种法律、道德等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的约束,并不是说经济人就是没有限制地追逐自己收益最大化的;所谓收益最大化包括货币和非货币收入;所谓行为动机指的仅仅是主观上的目的指向,并不意味着客观上都能实现。由上述定义,我们可以推导出经济人有这样几个基本特性:首先,经济人是极度追求效益的。经济人是从人的利己本性中抽象出来的,其行为的全部动机和唯一动机便是利润和收益的最大化。马克思说过:“当资本有了20%的利润就活跃起来,有了35%的利润就铤而走险,有了100%的利润就敢践踏一切法律,有了300%的利润就敢冒绞首的危险。”这种对财富和利润的无止境的追求正是经济人行为的典型特征。在人人都追逐私利的假定前提下,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完全自由竞争那只“看不见的手”来调节实现,自私自利的“经济人”非主观地促进了社会财富的增长。其次,经济人是富有理性的。经济人的理性使他们在行为时不再目光短浅和急功近利,道德也不再是一种社会伦理强加的负担,而是经济人利益和效用最大化的基本前提。理性的经济人总是能够通过外界信息进行准确的判断和最优的选择,甚至能对政府的经济政策做出合理的预期,他一般不会因为利益的驱动选择短期行为而失去自己的长期信誉和商业机会。这表明,在理性的经济人之间不会存在损人利己或是损人不利己的非理性行为。第三,经济人都是自律的。经济人由于受到信息、费用、交易成本、知识、能力等因素的制约,通常只具备“有限的理性”。在经济人身上一方面存在着寻找利益最大化的利己动机,另一方面出于只具备“有限理性”而并非“完全理性”,因此在市场交易中就可能存在着“逆向选择”、“偷懒”、“搭便车”、“利用信息不对称欺骗对方”等经济行为,仅靠法律是不能够避免这些道德风险行为的,在这种情况下,经济人的自律性便得到了强调。第四,经济人是大众化的。相对于精英化的“法律人”(即以法律为职业独立群体,他们大多受过系统专业的法律教育,有较高的进入门槛),经济人更具有大众化的特征,经济人进入经济活动领域无需太专业的训练和系统化的科班教育,他只需要遵循效益最大化的利益动机,并听从于其有限的理性,而这些并不需要太多的缜密思考和判断。可以说,经济人的群体是相对开放的,而法律人的群体则相对封闭。[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