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执法独立性之研究文献综述
崔福臣
【摘要】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经济法学作为独立的学术科目,今天已经不成问题,但有关经济法实施,特别是经济执法的问题研究不够。笔者通过学习综述经济法实施、经济执法的有关专著、论文等,简要评析了目前经济执法研究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其促进经济执法的进一步研究。
【关键词】法的实施;经济法实施;经济执法;行政执法
【全文】
经济法的实施问题日渐受到人们的关注,一般认为经济法的实施包括三个方面即经济执法、经济守法和经济司法。笔者试图对现有有关经济执法的教材、专着、文集、论丛、论文等资料进行文献综述,以有助于自己的认识和进一步学习研究。
一、经济执法的研究现状及总结
(一)法的实施与经济法的实施一般论述。“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施”(庞德,1959)。从全球看,经济法的产生近百年,我国现代经济法的出现已过而立之年,由大经济法的喧闹到与民商法、行政法分出界线的冷静,经济法的独立性在学界已经不是个大的争议问题。但是,仅仅有学术上的经济法和制度上的经济法远远不够,可以说,离开了法的实施,法律将不是法律。学界几十年来也从没停顿对经济法实施的研究脚步。法的实施,即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但这仅是一般性的表述,作为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有更深层次的含义。法律实施这一概念不仅是指一种过程,更重要的是指在法的实施过程中国家的各种保障制度。经济法的实施是指国家为是经济法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实现而建立的各种保障制度(漆多俊,2000)。经济法的实施是一定主体依照有关程序将经济法规范贯彻落实到社会现实中,启动经济法规范的社会调整功能,实现经济法的预期目标。经济法实施是经济法守法、经济法执法和经济法司法的总合,具有明显的综合性。经济法守法、经济法执法和经济法司法并非彼此孤立,而是相互配合相互作用。经济法守法是经济法执法、经济法司法的基础条件,而经济法执法、经济法司法是经济法守法的保证。由于行政机关的经济法执法在经济法实施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经济法实施具有行政性特征。不过行政机关的经济法执法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干预的独特性表现在经济法执法机关相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具有很大独立性。由于经济法是一种高度专业性、技术性、知识性的法律部门,因此,经济法实施具有高度的专业性。经济法实施具有严格的程序性,由于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之法,为了使国家(政府)权力正当行使,必须依照严格的程序进行。(邱本、梁代军,2000)。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它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这三个重要的环节,三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杨紫煊、徐杰,2001)。而李昌麒先生认为“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贯彻执行经济法规范的活动,具体包括国家机关根据经济法规范的授权,严格依照经济法规范的有关规定管理社会经济活动以及市场主体遵守和执行经济法规范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过程。广义上还包括国家司法机关根据经济法规范的规定处理经济纠纷、惩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司法活动”(李昌麒、刘瑞复,2004)。以上回顾表明,一般的,人们根据传统的法理知识认为,经济法实施包括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执法,且三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传统法理上认为,执法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独立的职能,是近代民主政治制度的产物。在古代社会,国家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均由最高统治者一人掌握,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最高统治者的个人意志进行行政管理。资产阶级革命后,建构了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国家制度,确立了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则,民主政治消除了个人对社会享有至高无上统治权的现象,避免了个人的独断专行,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是人类制度文明进步的结果(徐显明,1999)。笔者同意前辈经济法实施的三部分说,但是人们谈到经济法的实施时,往往只关注与一般法理之衔接,却少有经济执法独特性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