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信息技术的发展降低了信息费用。
今天我们可以轻松地从互联网上了解到一个公司的动态和相关信息,比起以前,我们获取信息的渠道大大增多,而获取信息的费用低廉了许多。
(四)“执行难”受到重视并采取了有效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2008年工作报告中指出:“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最大限度实现生效裁判所确认的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协调和督办跨地区民事执行案件1038件,积极推动国家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当事人自行履行率比前五年提高3.63个百分点,强制执行案件1080万件,同比下降11.91%;执行标的金额17276.2亿元,增长28.19%。”债权合约保障力度的加强,可以有效减少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交易费用。
以上分析表明,总的来看,我国公司法修定时的社会、制度信用环境等比起1993年有了很大改善。如果说在20世纪90年代初的社会背景下,立法者把维持经济秩序和提供资本信用的希望寄托在十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上是可以接受的,那么,到了十几年后的今天,过分严格的资本制度带来的社会隐性成本日益明显,过高的最低资本额将限制人们设立公司,出资形式的刻板将妨碍许多资产的有效流通,这些事实上都加大了人们利用公司这种现代企业形式的隐性成本,最终将阻碍经济的发展。2005年
公司法放松了对公司资本制度的管制,公司设立门槛降低,更多财产形式可以用来投资于公司等等,这些变化是适合新时代我国的社会制度环境的,以上分析也可以看作是
公司法资本制度变化的经济动因所在。
四、结语
对于公司资本制度及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变化解读多种多样,本文试图从一些基本的经济思想如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及其费用和监督费用等角度重新解读资本制度。从这一意义上看,公司资本制度节约了债权人和股东之间的借贷合约费用,同时,股东与股东之间资合性也得到了经济解读。2005年
公司法中资本制度的变化也是适应了具体约束条件的变化,原来立法者过多寄希望于资本制度的信用功能随着社会信用环境的改善和制度的不断完善渐渐失去了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