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一般市场风险外,债权人还面对企业家的道德风险。企业家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者,当债权合同签订后,企业家有可能不按合同约定或者不遵守诚信、勤勉的义务而使用资金。比如,股东为了获取更高的利益而违反债权合同约定,将承诺用于风险较低的借款用来投资于风险系数较高的项目,从而给不知情的债权人带来比预期要大得多的风险。或者股东贷到款项后可能漫不经心、浪费,甚至携款潜逃,这些可能的不利因素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风险。高利贷者通常加大贷款利率来作为风险的补偿,但是,提高利率一方面加大了公司失败的风险,另一方面股东的道德风险在贷款合同签订后,提高利率的作用微乎其微。
也许有人建议加强对股东使用贷款项目的监督,这就涉及到信息问题和监督费用。信息经济学告诉我们信息是不对称的,信息具有价值,[4]获取信息是有成本的。如果债权人为了贷出款项的安全考虑而对公司的每笔具体业务进行认真监督,可以想象,那将需要大量的相关交易信息,同时离不开不断地具体的判断,显然,作为获取固定利息的债权人不可能如此去做,原因很简单,这种监督的费用将会远远超过利息这种固定的收入。如果债权人直接干预公司的运营,那可能会带来公司决策成本的增加,会妨碍股东的正确商业判断,实不可取。
以上分析表明,债权人作为贷款合同的一方至少会面临一般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的双重风险问题。这些风险恰恰成为阻碍市场交易的潜在原因,也可以说,正是这些风险会使资本市场的交易成本十分高昂,但是,制度的合理安排是可以降低交易成本的,而公司资本制度正是这样一种降低交易成本的制度安排。在法定资本制度下,股东将自有资本投入公司,而且该部分资本成为公司的独立财产,按照
公司法规定,股东只能在保障债权人贷款利益的前提下才可以经营中分红或者清算后取回财产。由于股东是实际地投入自有资产,而不是空泛的口头保证,因而是一种可置信的承诺。[5]在不完全信息市场上,法定资本制算是一种传递高质量的信号。[6]企业家投入自有资本一方面传递给债权人项目的质量高低信号另一方面,企业家会减少道德风险,因为偷懒、漫不经心等将会跟自己的资本收益紧密相关。这样资本制度增强了债权人的信心,减少了债权人的监督费用,也可以说,公司资本制度作为一种合约安排降低了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交易费用。具体地说,公司资本制度有利于节约债权人在债权合约签订前的商业评估等信息费用和签订后的监督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