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恶意调解的防范机制。一要推广调解担保。法官应当以积极的作为引导当事人避免恶意调解陷阱,建议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约定义务人或第三人提供调解担保并载入调解书,增加事后反悔方的违约成本。二要实施惩戒措施。对于进入执行程序的调解案件,当事人已经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的,应当认定为属于恶意调解,比照对恶意诉讼的制裁按
民事诉讼法妨害正常诉讼秩序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落实利益的执行机制。不能落实的“空调”使诉讼收益归于零。兑现承载于调解书之上的利益,还需要改进我们的执行机制。一要限制调解案件的执行和解。按照调解书进行强制执行确有困难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方可进行和解。这与我们以往加强执行和解以快速执结案件的工作思路迥然不同。二要建立执行案件救助基金。对不能及时执行导致其本人或家庭正常生活无法维持的弱势群体当事人进行司法救助,保障他们承载于法律文书上的权益能够实现。
六、结语
本文证实了民事调解在实际运行中存在高反悔率,多少令人沮丧,必竟转型时期的司法承载了太多的期望。因此,本文更愿意成为一个冷峻但却理性的提醒。我相信,相比那些由于缺乏对生活的细致观察而无法为改进制度提供更具体指引的“建议”而言,引证了我们自己的感受和境遇后作出的改变能够使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更加值得期待。
【作者简介】
陈力,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任职。
【注释】此例甚多,恕不详引。
张卫平:《诉讼调解:时下势态的分析与思考》,载《法学》2007年第5期,第21页。
这一情况在其他法院也普通存在,可以从对广东省广州中院、四川省成都中院、四川省泸州中院1992年至2001年十年间的一审经济判决书中的数据整理中得到印证。参见艾佳慧:《司法判决书中“双高”现象并存的一种社会学解释》,载《中外法学》2005年6期,第664页。
假设当事人得知选择让步,他的收益为100;拒绝让步,收益有120。但是如果其中一方同意让步而另一方拒绝,则原本同意让步的一方可得140,拒绝者只得80。由于法官垄断了信息,当事人只能按各自利益最大化进行选择,即都作出让步同意调解。
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下),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724页。
艾佳慧:《司法知识与法官流动》,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4期,第109页。
苏力:《曾经的司法洞识》,载《读书》2007年第4期,第44页。
参见《对近年执行和解案件的分析》,
http://www.courtwind.org/byxx/xwkd_view.asp?id=709>。
同前注7,第45页。
同上注。
同前注2,第24页。
吴兆祥:《解读<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载《最新执行与司法程序法律文件解读》2007年第2期,第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