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促进纠纷解决优化调解格局
1、抑制诉讼中囚徒困境带来的调解虚高。突破信息壁垒,改变当事人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囚徒困境”。广泛吸纳社会各方力量,建立健全包含社区调解、行业调解在内的大调解机制应该是一种较好的尝试。由于大调解机制可以广泛吸纳第三方力量,他们的自身利益与案件的交叉点更少,驱动他们去营造诉讼中囚徒困境的激励也就更少。加之,这种大调解机制始终处于法院的有效监控之下,即便是“背对背”式的调解,由具有专业知识和社会阅历的第三方参与调处或评估会诊提出的解决意见也更能综合各个利益攸关方的意见。总之,有效地避免诉讼中的囚徒困境,调解虚高得以抑制,那些不适合进行调解的案件才可以得到及时审理并依法裁决。
2、进一步创新调解方式并降低调解成本。法院和社会有必要加大投入,降低调解成本使达成调解的预期收益高于诉讼的预期收益。“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只是第一步,我们还可以做得更多。比如,我们可以借助法院附设ADR、法官助理庭前调解等,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订制形式多样的调解套餐。按照当事人选择调解的不同方式、处于诉讼的不同阶段比照裁判形式结案,按相应的比例收取诉讼费,达到进一步降低调解成本,激励当事人选择非裁判方式解决纠纷的目的。
3、创新提升法官调解能力的培训方式。坚持调解能力建设长抓不懈,让法官即会判也会调。建立优秀调解范例制度,选取纠纷解决彻底、社会效果良好的民事调解案件总结提炼为优秀调解范例。通过优秀范例的示范作用,提高法官抓调处时机、抓矛盾重点、抓内心活动的水平,积累调解经验,增强法官的民事调解能力,借优秀调解范例带动和培养一批民事调解能手。
(三)完善配套制度确保调解效果
1、司法资源的保障机制。我国司法活动的成本主要由国家财政拨款和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买单。法院从财政得到的供给相当有限,转向当事人获取的想法更不切实际。如果只看见调解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看不见多余的部份实际是由社会、更具体地说是由法院承担的负外部性,会使法院系统陷入审判资源迅速消耗、入不敷出的应接不暇中。一方面法院维持调解的强势需要投放巨大的资源,另一方面调解的扩大又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院获取资源的能力。缺乏经费保障的法院将陷入两难境地之中。因此,法院持续、稳定地获取司法资源的保障机制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