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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高反悔率及其解释

  
  三是结案了事。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律师最希望快点“结案了事”。因为代理律师大多是按诉讼进入不同程序重复计费,案件周期太长直接影响他们的利益。又由于律师具有充沛的诉讼专门知识和司法信息,也能更准确地把握当前法院工作的关键词,所以他们很容易利用法官追求“案结事了”的心理达到自己“结案了事”的目的。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2006年的44件诉前调解案件。查阅这些案件卷宗发现均是当事人授权律师代为进行调解,而律师是“一个不带贬义的理论上的‘教唆者’,其利益与诉讼人的利益并不一致”。[9]反而是调解结案对律师和法官都有好处。在调解过程中,律师与法官经常共同扮演垄断、加工信息的角色,结果在这种“囚徒困境”中握手言和的不稳定性再次显现,44件诉前调解案件中当事人反悔并进入执行程序的就有41件,比例高达93%。

  
  (二)认知局限与策略选择

  
  民事调解肩负着追求“案结事了”、推动和谐司法的任务,法院系统对调解工作高度重视。但是,这些加强调解运作的规划、提升调解水平的方案以及强化调解意识的教育总是围绕着审判者展开,却忽视了这项制度的直接受众的感受。在实证调查之前,这些诉讼者采取的行动路线大概是我们不曾想过的。正是审判者对当事人、律师等诉讼者的心理特质及其采取的行动路线缺乏体察,以至于不占少数的诉讼者利用法官的拳拳之心达到那些我们看来在一个整体有效的司法制度中不可欲的目的。因此,改善民事调解的司法运作不仅如前文所述需要使基层法官走出话语困境,更需要突破我们的认知局限,在审判实践的基础上对诉讼者和审判者的行为展开细致的分析,以“追求一种非常明智的司法责任分配,追求个案审判以及作为制度的司法的效率”。[10]

  
  五、可能的出路

  
  背负着构建和谐社会神圣职责的人民法院改善民事调解工作的可能出路有:

  
  (一)遵从审判规律实施质效管理

  
  “调”与“判”不可偏废,使民事调解真正“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对调解处理和裁判处置予以选择”[11]。审判质效管理应当注意到那些可能影响当事人自由行使选择权的指标设定。其一,要制止设定硬性调解率指标并与法官业绩考核挂钩的做法。不能“违反审判规律,片面追求调解率”[12],避免法官为“调解”而调解,在原本就不适合调解或者久调不成的案件上无休止地耗费审判资源。其二,对于将调解率纳入审判质量指标体系的,建议适当减轻其所占权重。其三,改变上诉率的计算方法。目前上诉率的计算公式是以上诉案件数量为分子,以全部结案数量为分母。这种公式将除判决和裁定案件外的和解撤诉、调解等案件也包含到其中,不能真实反映一审服判息诉情况,也成为法官通过不当调解达到“趋利避害”目的之主要途径。所以,改变上诉率的计算方法,把和解撤诉、调解案件排除在公式分母的结案数量之外,应该对民事调解行为回归理性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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