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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高反悔率及其解释

  
  三、法官的表现

  
  民事调解出现高反悔率现象,也许是我们未曾预料到的。调查显示它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化解矛盾彻底的优势,更与之追求的“案结事了”的目标相去甚远。我们在按照理想蓝图建构它时,是否忽略了司法制度以及社会本身的变迁,忽略了作为司法活动参与者的法官和当事人的感受。

  
  所以我们不妨先听听法官的说法。需要交待的是,下面三则访谈材料是我通过私人的关系,以非正式方式取得的,受访者很少“留此存照”的顾虑,我相信它们清晰并且真实地反映了作为审判者的法官在进行民事调解运作时的想法与做法。

  
  【访谈1】“(笔者:强化调解是因为指标考核的缘故吗?)肯定得考虑调解结案率呀,这是上级法院考核的审判质量指标,排名情况是要全市通报的。”

  
  【访谈2】“有些复杂的案子确实不好下判。调解就好多了,案件事实不用审太清楚。(笔者:就是说对于复杂案件法官更愿意调解结案?)不容易出错嘛!因为调解结案当事人不会上诉。复杂案件如果下判,双方(当事人)都有(上诉)可能。”

  
  【访谈3】“调解需要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有时候还要向案外人说好话。人家还以为我是谁的说客。”

  
  (一)法官的趋利避害选择

  
  接受访谈的法官表示,调解率指标使他们在审判工作中承受了相当大的压力。考核调解率并直接与奖惩挂钩的情况在全国法院范围内相当普遍。有的法院在年度考核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审判人员必须达到的调解率目标,并设置了扣发年终奖等惩罚措施;[1]有的法院虽未将调解率与奖惩直接挂钩,但仍然作为评价法官工作的重要标准。以A法院为例,其所在地中级法院建立的审判质效指标体系中,调解率即是众多质量指标中的一个。每季度各基层法院的排名情况要在全市法院通报,所以基层法院会将相关指标作为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庭室落实,因而排名的升降情况就关系到法官的目标任务是否完成,并直接与奖金、评优、晋升等利益挂钩。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肯定得考虑调解结案率”,一般都会积极建议甚至强势主导案件进入调解程序,力促调解结案。

  
  除了调解率外,其他衡量基层法院办案质量的主要指标还有一审服判率、上诉率和改发率等。相应的错案责任追究也会使法官对于以何种方式结案产生趋利避害的选择。调解结案的灵活性高,不仅程序性要求大为降低,案件事实一般也不用查明。尽管《民事诉讼法》第85条明确要求法官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但是“案件事实的清晰化必然妨碍诉讼调解的成功率,查明事实的要求就自然在实践中被淹没了”[2]。实际上,只要我们仔细观察各地法院的裁判文书改革,调解书几乎都省略了查明事实部分的要求。所以,以调解方式结案,法官不用担心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发生错误,而且当事人不能对调解案件提出上诉。调解率越高,法官的“错案”率就越低,服判率、上诉率、改发率等重要指标也会朝有利于法官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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