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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高反悔率及其解释

民事调解高反悔率及其解释


陈力


【全文】
  
  一、问题的缘起

  
  如果大量的民事调解书得不到自动履行而进入执行程序,这个现象说明什么问题?它和司法的效率、法院的管理乃至当事人的行动之间有什么关系?这是本文集中关注的问题。样本数据来源于西部一家基层法院(下称A法院)2002年至2009年八年间的司法统计。统计软件不支持的数据项,则通过抽取案件卷宗逐一查阅后完成采集。结果显示,民事调解案件因为当事人不自觉履行而存在较高的反悔率。为了进一步的分析,我还辅以访谈等形式了解法官和诉讼参与人应对这些案件时的心理特质和行动路线。虽然这些只能直接反映受调查对象的情况,但大量的既往经验证明,实证研究通常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管窥某领域内的一般做法。分析形成民事调解高反悔率的司法运作及其社会根源,为今后我们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调解工作厘清思路,正是促使我完成这篇论文的动因所在。

  
  二、实证调查的情况

  
  (一)调解多少

  
  八年间A法院共审结民商事案件11721件,其中调解结案5296件,平均调解率45.1%;判决4118件,平均判决率35.1%。判决率一直在40%以下徘徊,最低为2002年的23%,最高也仅为2006年的39%;而调解率始终维持在30%以上运行,最高为2008年的50%。在调解案件中婚姻家庭类案件2531件,占47.8%;合同类案件2453件,占46.3%;权属类案件312件,仅占5.9%。

  
  (二)效果几何

  
  相对于判决结案,当事人对调解书不得上诉,也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对“案结事了”的目标而言,调解似乎有着判决不可替代的优势。然而,任何假设都不可替代审判实践的经验。统计显示,八年间,共2487件占总数 47%的民事调解案件,因一方当事人未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内容而进入执行程序。婚姻家庭类案件反悔582件,反悔率为23%;合同类案件反悔1741件,反悔率高达60%;权属类案件反悔162件,反悔率亦达52%。在当事人反悔生效调解书的协议内容中,居前三位的事项分别是按调解协议支付欠款,占41%;按调解协议履行其他义务,占33.2%;支付抚养费、赡养费,占25.8%。

  
  (三)还得靠执行

  
  由于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旦当事一方不自觉履行则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民事调解书的高反悔率意味着大量调解案件将进入执行程序。八年间A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执行根据进行了统计,在5889件执行案件中,执行民事调解书2487件,占总数42%;民事判决书2591件,占总数44%。如果减去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书的案件,完全以法院“经手”的5065件民事案件为分母,执行民事调解书占49%,执行民事判决书占41%。统计显示,执行生效调解书已经成为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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