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特点原因及相关建议
李扬
【全文】
一、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特点
1、主要由用人单位提起,且提起诉讼的单位多为没有办理工伤保险的中小企业,用人单位败诉率比较高。在工伤认定纠纷行政案件中,案件的原告主要是用人单位,且主要是一些投资规模较小的中小企业,集中在制造业和建筑业等易发生工伤事故的行业,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原告败诉的比例相对较高。
2、争议的焦点主要围绕劳动者的伤害是否符合构成工伤的条件,行政机关的证据主要为证人证言,一些证人往往当庭翻供,审理难度大。“三工一劳”是认定伤害是否构成工伤的关键,从近几年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来看,用人单位往往以“三工一劳”中的两个或者多个条件作为提起诉讼的重要理由。其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提起诉讼的重要理由。证人证言是行政机关作出工伤认定的重要依据,但是在诉讼中,很多证人当庭翻供,加大了案件的审理难度。
3、双方协商的可能性较大,撤诉率较高。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原告和第三人之间争议的实质在于利益得失,多数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自知理亏,其参加诉讼的目的不过是为了拖延赔偿时间,而受伤职工由于经济困难希望及时得到赔偿,因此相较于劳动教养、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诉讼案件,工伤行政案件协调成功的可能性较大,案件的调撤率较高,但是法院调解过程艰难,往往需要多次召集当事人反复协商才可达成调解协议。
二、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原因分析
1、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企图通过诉讼拖延其履行义务的时间。在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许多用人单位提起诉讼的原因是为了将所有的程序走完,拖延赔偿时间。而行政案件诉讼费用低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用人单位提起诉讼的可能性。
2、中小企业发展迅速,法律规制相对滞后。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相比更加灵活,近几年在各地都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在劳动保险费用的缴纳上,法律缺乏规制中小企业的有效措施。这些企业在为了追逐经济利益,很少为企业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而为了防止职工与其发生纠纷,这些企业往往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争议,工伤认定难度较大。
3、受伤职工文化素质较低,维权能力有限。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受伤职工的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纠纷发生后,其采取的措施经常不能很好的保护其利益。在行政诉讼中,许多受伤职工都委托了律师代为行使权利,但是很多律师为了经济利益拒绝法院的调解工作,其实质损害了受伤职工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