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杀毒职责并不属于政府职能,而属于市场竞争基础上的行业自治的职能。我们习惯于一出问题就找政府,这种“国家主义情结”与公民社会的自治精神是不吻合的。我们要注意理解互联网的基本结构与功能,理解政府管制与社会自治的正确关系,要增强互联网环境下的自治能力建设。此次腾讯与360的恶性竞争就是互联网缺乏自治能力的体现。
腾讯与360之争的关键在于中国互联网快速扩张过程中分业管理与行业标准建设不足,具有垄断地位的公司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要挟用户,造成无序竞争和消费者损害。这种情况下,确实需要政府通过法律方式适当介入,但不意味着政府可以包办一切,尤其不能忽略"自治"这一更为关键的概念。
于国富:在杀毒软件领域,对于那些匿名制造出来的破坏性软件,杀毒软件厂商可以直接将其界定为病毒软件并予以清除。但是,对于竞争对手发布的正规商业软件,如果允许杀毒软件厂商任意以“杀毒”或者“用户安全”的名义去“清除”,无疑会造成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难以避免部分厂商“公报私仇”,名为公共安全,实则消除异己,争夺市场。因此,对于正规商业软件是否涉毒,仍然应当由具有公信力的政府机关进行处理。同时,由于此类软件具有明确的运营主体,并且市场占有量巨大。一旦这种软件存在问题,也只有相关政府部门在处理起来才更加具有力度。
工信部强势介入存在违法嫌疑
新快报:3Q之争最终以工信部要求两公司道歉而暂告一段落。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工信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它的权责边界在什么地方?在处理类似市场纠纷时,主管部门在什么时机、以什么样的方式和角色介入才是恰当的?
田飞龙:此次工信部的强势介入存在违法嫌疑。首先,由于案件已经进入朝阳法院的诉讼程序,即已经启动了司法权的运作程序,工信部选择在这一时间点上干预纠纷解决,有以行政权干预司法权之嫌,与我国《
宪法》及《法院组织法》关于法院审判独立的规定相抵触。其次,工信部的行为还可能侵害了企业法律上的自主竞争权和相关的诉讼权利,其以行政命令方式强制民营公司停止事实争议和法律诉讼,如果腾讯或360公司不接受这一干预,是可以向法院提起针对工信部干预行为的行政诉讼的。
当然,工信部针对合法性质疑,可以提出“公共利益”作为理由。如果纯粹基于公共利益而非具体法律规定进行行政干预,则需要满足行政应急的相关法律程序要求,且提供关于这一紧急行为的理由说明,否则就是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