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认为腾讯必须免费提供软件和服务,而用户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的想法,反而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不应得到支持。
斯伟江:这种格式条款,我国合同法有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腾讯及其他公司的类似条款,如果不是很合理,也不能以此条款来停止服务,类似与360不共戴天的这种情况,明显是侵犯了用户的主要权利,属于无效条款。
田飞龙:这类网络服务协议肯定存在合理性甚至合法性的问题。就我个人的经验,普通用户由于不懂行业专业术语以及存在“搭便车心理”,对相关服务协议的注意或审查是很不审慎的。因此,这种合同签订过程在法律形式上不存在合法性问题,但
合同法的诚信原则要求服务商在设计格式合同时,须考虑用户利益并使用有利于用户审慎阅读与思考的界面方式,引导用户审慎的缔约习惯。
如果仔细审查现有的网络服务协议,不合理之处肯定不少。对于这些“霸王条款”,
合同法提供了相应的解释与推定规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有规制,其法律效力需要通过法院的司法审查,有可能被否定。这一问题的出路还在于行业的规范化建设,比如发展某一特定网络服务的“行业标准合同”。
网络杀毒职责不属于政府职能
新快报:由于行业标准的缺位,杀毒软件在认定一款软件是否侵犯用户权益上随意性很大。在这里,杀毒软件就相当于一个维护“公共安全”的角色,有论者进而指出,在现实世界里承担这一角色的是政府,所以承担互联网杀毒职责的应该是一项政府职能。各位是否认同这个说法?
斯伟江:不赞同。我不认为每个杀毒软件都算侵犯用户权益,国内外的杀毒软件都是市场提供的,如果是政府职能,反而更容易侵犯私人权利。政府不是全能的,也不应该全能。事实上,通过市场竞争,完全能完成网络世界的安全杀毒。
田飞龙:我不赞同。互联网是新生事物,尤其是在中国,它起着部分替代公民社会的功能。互联网的出现大大改变了传统的政府功能结构,如果简单地将实体世界中的政府角色照搬入互联网世界,则会在根本上扼杀互联网自身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