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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Q之争不该以行政干预的方式收场

  
  田飞龙:扫描行为本身并不构成对用户隐私的侵犯。腾讯基于和用户之间的服务协议,已经获得了用户的相关个人信息。用户在使用腾讯聊天工具过程中产生的新的个人信息,也根据相关服务协议由腾讯进行常规管理。基于服务协议,腾讯与用户建立了一种合同法上的信赖,腾讯如果没有因为扫描行为而获得用户注册信息之外的其他信息,就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腾讯基于故意或过失而泄露用户信息或者对用户信息进行商业化利用,就构成侵权。

  
  于国富:从技术上看,很多软件为了实现自己的正常功能,或者避免自己的运行环境被干扰,都会进行本地文件的扫描。例如,全部杀毒软件和一些银行客户端软件等。前几年,出现了很多盗号木马,QQ为了自己的运行安全,专门开发了安全中心等软件,在启动时和运行中防范木马的侵袭。

  
  从法律上看,扫描用户文件与窃取用户隐私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其中扫描用户文件而不上传或者滥用,用户的隐私仍然在自己的电脑中,何谈隐私受到侵犯?

  
  目前我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方面确实非常不足,对于什么是用户隐私,对于用户隐私应当通过什么方式予以保护等问题,目前都没有法律上的权威条文能够解答。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名誉权的司法解释中提到过,泄露他人隐私造成社会评价降低的,按照侵犯名誉权来处理。

  
  在新修订的刑法中,也出现了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罪的罪名,但是,这个罪名是针对银行、电信等特殊主体的,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个人信息界定法律。

  
  qq软件服务协议是否霸王条款

  
  新快报:用户在安装腾讯软件时已与腾讯签订了一个《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的协议,该协议第2.1条规定“用户……不可以……使用外挂介入本软件”,否则依据第3.5条“腾讯有权……停止服务”。这样来看,中止QQ服务的行为,似乎遵循了腾讯与用户之前签订的“合同”。各位对此怎么看?

  
  于国富:看这个协议是否公平,关键是比对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均衡。我们看腾讯用户许可协议中双方权利义务:腾讯负责免费提供自己开发的软件供用户使用,负责免费提供带宽和服务器供用户使用。与此同时,腾讯要求用户也承担一定的义务,那就是使用官方的客户端软件,不使用外挂和插件。我认为这样的规定是公平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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