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竺常赟,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法律硕士。
【注释】“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的德语为Strengbeweis和Freibeweis,之后被翻译为日语“嚴格な證明”和“自由な證明”,我国大陆以及台湾地区对“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的表述多从日语翻译而来,由于语言翻译技术的原因也被翻作“严格的证明”和“自由的证明”。
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5 - 241页。
从形式上看,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的确是对证明的分类,国内学者也多把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视作一种对证明的分类,仅有马贵翔教授等少数学者把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作为证明规则来理解。笔者赞同后者,因为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的种类区分是表象,但其实质上却蕴涵着证明的规则。
要证事实,即待证事实。在诉讼中并非所有的证明对象都需要证明,只有剔除了毋庸证明的内容后,所剩下的需要证据加以证明的证明对象才是要证事实。参见陈卫东、谢佑平:《证据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1页。
卞建林:《刑事证明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5页。
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5页。
蔡墩铭:《刑事诉讼法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205页。
田口守一:《
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0页。
田口守一:《
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1页。
沈德咏:《刑事证据制度与理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05页。
三月章:《日本
民事诉讼法》,陈浩然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423页。
蔡墩铭:《刑事诉讼法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204、205页。
沈德咏:《刑事证据制度与理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22页。
田口守一:《
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13页。
沈德咏:《刑事证据制度与理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06页。
直接事实与间接事实是因事实与主要事实之间的关系及证明方法的不同对事实作出的分类。参见沈德咏:《刑事证据制度与理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37页。
陈浩然:《证据学原理》,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7页。
胡学相:《量刑的基本理论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8页。
吴宏耀、魏晓娜:《诉讼证明原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