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定量刑事实。量刑事实,也称为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各种情节。[18]法定情节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笔者认为应实行严格证明。主要有两方面理由。其一,法定情节的法定性决定了对此种量刑情节是否成立的判断,主要依据情节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其二,从法定情节的效果来看,这类情节对于法官作出最终量刑意见的约束比较大,对被告人具体量刑也将产生重要作用。因而,对这类情节显然应采取严格证明。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主要有两大类。一是法定从严情节。法定从严情节主要可分为法定从重情节和法定加重情节。因其可能使被告人承受较重的刑罚后果,应按照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适用程序要求更高的严格证明。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从重情节主要由两方面的内容组成。( 1)刑法总则规定的从重情节事实。如《刑法》第26条规定的主犯,第29条第1款规定的教唆犯,第65条规定的累犯等。(2)在刑法分则中,也比较多地涉及从重处罚的规定。如《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等均应从重处罚。我国《刑法》中本无加重处罚的明文规定,只是因为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犯盗窃罪、诈骗罪,同时具有累犯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升格判处刑罚,从而在司法上实际出现了加重处罚的现象。加重情节由于要突破法律的一般规律,且在法律效果上加重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故必须加以严格证明。二是法定从宽情节。主要包括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三种。这些情节主要由刑法总则予以规定,如《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等13种。同时,也有少量的由刑法分则的具体条文予以规定的。如《刑法》第351条第3款规定的“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等。有的学者认为,对于被告人有利的法定情节的证明,采取自由证明即可,而对于不利于被告人的法定情节的证明,必须采取严格证明。因为这样才不会剥夺被告人反驳的机会与权利。[19]而笔者认为,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也必须保证实体公正。法定从宽情节,尽管一般意义上对被告人有利,但对被告人有利的原则在根源上是派生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因而,即使在证明规则上,也不能把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凌驾于公正原则之上。比如,对于自首情节的认定,必须要进行严格证明,否则仅要求自由证明,那势必导致自首情节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