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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组,需要法律与社会联动

  

  探究日航破产之原因,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总的来说,政府因官僚的“政绩思想”而导致的决策失误在其中难脱干系。有报道称,1953年日本航空成为国有航空公司后(后又私有化),在自民党长期执政时期,成为政府拉动就业的政策工具,增加大量不盈利的航线,导致负担愈重。同时,日航本身成为国土交通省官员退休的“好去处”,企业越来越官僚化,活力渐失,沉疴难医,且人事关系复杂。《华尔街日报》专栏编辑约瑟夫·史坦伯格撰文认为,日本错误地希望通过基础设施建设刺激航空业发展,使日航成为受害者。政治家希望将当地的交通便利当作自己的“政绩”,于是各地频频修建飞机场,以保留本地的建筑工作岗位,拉拢选票。官员们为迎合政治家的意图,仍然维持赤字航线和高额的机场费用,也给日航造成严重的亏损。言及此,不禁想到,类似的问题在我国是否也存在。他山之石也是具有借鉴意义的,及早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避免我们再蹈日航之覆辙。


  

  在市场经济下,企业的破产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缺乏正确的法律机制与社会机制解决问题。我国新破产法的出台,为我们依法处理困境企业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下一步便是如何保证破产法的正确实施。破产法的实施与其他法律有所不同,因为一个企业的破产会产生众多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虽然是随企业破产而产生的,但并非是只靠一部破产法、仅靠人民法院就能解决的。许多社会问题并不属于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也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判职权范围,而是需要多部门积极相互配合、主动地发挥综合作用才能完成的系列社会工程。日航的破产也向我们昭示了这个问题,比如破产企业失业职工的社会保障、就业安置等问题,就应当由社会保障法、劳动法等立法解决,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而不是人民法院通过履行行政法定职责解决,否则便难以顺利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下的和谐社会。


  

  其次,破产重整虽然是市场经济的标志性法律制度,但并不等于说政府就此便可以袖手旁观。像日航这样的超大型企业,危机爆发后困境颇深,社会影响极大。据报道,日本航空的破产将对约1500家与其有直接业务往来的日本小企业产生广泛的影响,而总计有近3000家日本企业与日航有业务往来。所以,如果政府不适当地施以援手,其挽救往往也难。故此,日本政府与民间共同出资组建的“企业再生支援机构”已决定向日航提供援助,日本首相鸠山由纪夫也表示,政府会支持所有为日航重组做出的努力,希望人们能够继续乘坐日航的飞机,并频频通过外交途径向有关国家说明目前情况,请求予以合作,以增强日航的信用。而在美国的金融企业以及通用、克莱斯勒等大型企业陷于危机时,美国政府也不得不直接出手,“拉兄弟一把”。为此,我国在遇到此类情况时,不仅司法机关要能动司法,各级政府也应当主动介入,配合司法程序想办法解决社会危机,共度难关。不过,这种援助绝非要恢复到过去计划经济的直接行政干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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