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庭工作的几点思路
李炳稳
【摘要】基层人民法庭,承担着基层矛盾化解的重任,展现着法官的公正形象,为了让基层人民法庭运行的更加平稳,高效,笔者仅从基层人民法庭的工作思路去思考,呼唤更多的法学同仁,关注基层人民建设,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基层矛盾化解之路。
【关键词】法庭;思路
【全文】
基层人民法庭一般位于城区或县城的边远乡镇,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原则,起着“司法桥头堡”的作用,是公平、公正、廉洁司法在前沿阵地的象征,如何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作用,展现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良好形象,笔者谈谈自己不成熟的几点思路:
一、妥善处理与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等单位的关系。司法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离开党的领导,司法工作像脱缰的野马,横冲直撞;法院工作要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就有可能形成专权,结果损害老百姓的利益;司法工作不可能是空着肚子,呼唤亚里士多德[1]、卢梭[2]、孟德斯鸠[3],妥善处理与政府的关系,法庭工作就会在良性轨道上运行的更加平稳。但是法庭工作也不能没有主次,光想着搞好同其他单位的关系而忽视法庭工作的审执主线。
二、审执是主线,非诉程序、诉讼调解等方法是补充。审执是指审判和执行的简称。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始终是法院工作的主线,这当然适用于基层人民法庭。基层人民法庭受理的一般是简单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或量刑较轻的刑事自诉案件。在我庭,离婚纠纷案件占到了30%到40%,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占到了15%到20%,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占到了10%到15%,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占到了8%到12%,其他案件能占到13%到37%。审判工作要强调办案质量的同时要强调办案效率。办案力求达到精品,办成经得起历史考验的铁案,笔者以前在这方面也走了不少弯路,过于追求完美,案件办得不快,影响了老百姓的利益,对法庭工作也造成了少许误解。认识到这一点,就是要兼顾办案的效率。能或有诉前调解可能性的就作好诉前调解,能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就用简易程序[4],能发支付令的就采用发支付令的方式,尽可能地方便当事人诉讼或采用更便捷的纠纷解决办法,如庭前调解。执行工作要放在同审判工作同等重要的高度。在这一点上,基层人民法庭显现得更加明显。县级以上(包括县级)法院机关一般都设立有专门的执行机关,有的地方叫执行局,有的地方叫执行庭,尽管称谓不同,但是都干着同样的工作——执行。这在理论上统称为审执分离。哲学上讲到事物的相对性和绝对性,矛盾的对立统一,归结到一点就是事物没有绝对性,只有相对性。审执分离不能绝对地说它好,也不能绝对说它不好。只能从事物共存的利弊关系去衡量,在实践中检验其真伪。在司法实践中有审执分离的副面报道。但是基层人民法庭却彰显了审执合一的司法理念。谁负责审判谁负责执行,在审判中考虑将来执行的难度,在执行中探索审判的方向。说的简单一点就是审判和执行都要兼顾,杜绝盖着法院公章的判决成为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