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涉案人员反侦察能力较高,作案手段较隐蔽。
监狱民警一部分是从警察院校或者政法院校毕业,学过法律专业知识、侦察专业知识,而且在工作岗位上受过一定的业务培训,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和能力。他们往往又具备一定的社会阅历,对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情况熟悉,犯罪行为及方式也越来越隐蔽,不易发现。如:某某监狱直属一中队中队长陈某某,在2007年1月至2008年2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三次以各种理由,向罪犯及其亲属“借”人民币4万6千元。并用他人身份证开立账户,钱到账户后,为罪犯缓缴罚金和违法所得提供便利条件;违反规定为罪犯传递违禁物品,用自己的手机或中队办公室电话让罪犯与外界联系,擅自安排罪犯与亲属会见。后因罪犯的违禁物品被查,而被检举揭发出来,牵出案中案。2009年7月16日,陈某某被某某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三)借故接受请托,行为慎密狡洁。
服刑人员的亲属为了使自己的亲人在狱中能得到所谓的“关照”,如安排劳动岗位、考核记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等,不惜用重金贿赂一些意志薄弱的监狱民警。其行为隐蔽、方法巧妙、手段高明,只是“单线联系”,民警收受贿赂后,对不符合“减刑、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采取隐瞒、虚报、伪造虚假材料等方式,为其非法“减刑、保外就医”,同时,服刑人员及家属认为民警为其“帮了忙”或是碍于威慑,很少愿意举报或提供证据,阻碍了侦查机关的工作。如:某某监狱四大队副大队长张某,在2002年7月至2005年初利用担任中队长职便,接受朋友及家属的请托,先后6次收受黄某未婚妻的贿款4万8千元,先后4次收受叶某及其弟弟的贿款2万3千元。在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院调查时,罪犯叶某和黄某害怕对自己的考核和减刑假释会影响,一开始不愿意配合调查,后来在很多证据面前不得不坦白。2008年12月,张某被某某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人民币。
(四)集体腐败时有发生,形成“既得利益”链条。
这几年来,监狱民警队伍的职务犯罪形成了一个非常鲜明的特点,就是在很多的地区存在着一人被查处,就牵涉出很多的上下层级的关系。在这其中,不乏有在长期“感情”培养上形成的“既得利益”集团,他们已经处在同一链条上,共荣共耻,共兴共衰的局面,让人不得不警醒和反思。2009年5月湖南省原监狱管理局局长刘万清被“双规”后,牵出了130多名湖南省监狱系统干部;2009年8月广东省茂名监狱因为“网特”事件被牵扯出多名监狱处级及科级领导,集体被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