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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管理模式改革的调研

  
  (二)建立司法警察结构化管理机制

  
  1、改革编队管理和双重领导。

  
  现行司法警察管理不科学导致司法警察管理松散,混乱。针对此现象,要建立集中管理,统一领导的管理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实行“编队管理”但是这队伍战线编得太长,根本无法实现统一领导。最高人民法院既没有设立诸如司法警察总局这样的独立的司法警察管理机构。高院,中院及基层法院虽然设有总队、支队、和大队,但是这只是在文件上、名册上实行名义上的编队管理,仅是一种挂牌式的管理机构设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实行“双重领导’,但实际上我国的法院施行的是“块块管理、各级领导”。由于上级管理体制不健全,无法对下级司法警察领导。所以,“编队管理”、“双重领导”形同虚设,上级总队、支队无法管理,也无从领导。

  
  2、重整编队,切实领导。

  
  由于原有编队战线过长,操作起来不方便,也不切实际,导致编队难以实现,司法警察仍然处于散乱境地。针对此问题,应该对司法警察的编队重新认识,革新思想,重整编队。笔者认为,针对法院司法警察职权与职责特点,建立内部编队,内部管理,上级统一领导的司法警察管理机制。司法警察在本法院内部根据自身的特点编成法警大队,成立小分队。按司法警察的职权与职责分别分工协作,确保职责落实到位。另设一警务长,管理法警大队,并接受上级法院法警警务长的领导。这样,各级法院司法警察各自编队,自成一队,统一由本法院的警务长管理。上级法院直接领导下级法院的警务长,下级法院的警务长直接对上级法院的警务长负责。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局,设立总警务长负责制,管理全国司法警察警务长。如此建置司法警察的管理模式,从内线,外线两条线路来设定管理和领导,这样司法警察在法院系统内具备自上而下的统一领导管理,在自身法院内部也具备了高效、快捷的分别管理和领导。

  
  3、建局立档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率先在全国成立了第一家司法警察局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岳阳县法院也相继成立了司法警察局。笔者认为,鉴于已有部分法院在建立司法警察局。可以考虑立法规范司法警察局的建立。由于基层法院的司法警察人员不够建立警察局。由此,建议在中级人民法院建立司法警察局,管理和领导基层人民法院。建立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司法警察人员的进出口机制,人员流动,变动以及司法警察人员的组成结构均由司法警察局来统一安排部署。上下两级的法警可以建立相关配套档案制度,可以相互协作,任意调用。

  
  4、建立司法警察点、线、网状的司法警察结构化管理模式。

  
  以本法院内部的司法警察为“点”,确立稳固、结实的司法警察基地管理点,“点”内管理牢靠稳固、管理有序有效。以法院上下级法警关系为线,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基层人民法院为一条长主线,建立全国司法警察串联长线。从高院到省高院,从省高院到中院,从中院到基层法院建立两级法院协助管理领导短线机制,这样有利于弥补战线太长,“编队管理”名存虚有的不足。以不同区域的同级法院为“网”充分连接各兄弟法院的警力,以网线连接各地法院司法警察,充分利用起各地方警力,建立通力合作,举家配合的用警机制。这样有利于扩充警力,弥补警力不足的缺陷,同时也有利于司法警察的区域交流,促进司法警察素质提高,队伍优化建设。点、线、网的司法警察结构化管理模式的建立,其管理方式相互补充,交叉实现司法警察的长远、有效、科学的管理。

  
  5、建立司法警察职责和职权的专门化管理部门

  
  若要挖掘司法警察的工作潜能,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就要建立司法警察职责和职权专门化管理部门,就要建立统一调遣,统一调配的长远机制。建立司法警察职责和职权专门化管理部门,首先,可以由任命的警务长或者法警队长在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统一调遣配用,并对上级法院的警务长或法警队长负责,在上级警务长的管理下,实行全国司法警察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全体警力的优势。其次,由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分配法警工作,分散施职,落实个人职责,发挥个体警力优势。管理部门负责把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落实到个人,依其职权履职,依其履职负责,切实做好自身工作部署,并负责监督法警的具体工作。再次,要建立强有力的司法警察工作职责细则,落实司法警察的具体工作职责,开设评优奖惩机制,建立考核机制,统一管理部门监管,并定期作出反馈意见。这样就能充分调动司法警察工作的积极性,消除懒散、涣散、拖沓等不良的工作情绪,使司法警察时刻保持活力、激进的工作作风,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各项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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