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都可以依照司法警察的职责启用司法警察,这就导致司法警察的职责多而不精,杂而不专。甚至让司法警察干一些与职责无关的事,如司法警察兼任驾驶员(许多法院的司法警察都兼任着驾驶员,法院派车用就连司法警察一起派用),如收发信件,分发报纸(有的法院没有专门的收发人员,就让司法警察收发报纸邮件),司法警察担任书记员等等现象。这些现象极大的影响了司法警察的正式职责。司法警察该值庭的时候却不值庭,导致大多数民事,行政案子的审理都保证不了司法警察的参与。在法庭上,诉讼当事人随意走动交换证据,提交材料。传唤证人还得审判人员或书记员亲自去传唤,这些问题都极大影响了庭审的程序合法性。司法警察该进行保卫工作时也因其他事情而耽误,导致法院安全防范意识减弱。保卫工作不到位,自然就会潜伏一些安全方面的隐患。一旦出了什么安全方面的问题,才重视法警的安全保卫工作,那就为时太晚了。
(二)现存司法警察管理制度
1、现存司法警察管理模式
(1)分散管理。司法警察散乱于法院各部门,没有统一的部署,没有统一的组织领导。各位司法警察分别隶属于各个庭室。分散管理致使司法警察管理松散,工作职责混乱,工作中散慢,拖沓的现象严重。分散管理的模式使司法警察处于可有可无,可用可不用的境地。
(2)集中管理。司法警察集中由某一部门,某一庭室或者某一院领导来具体管理。由于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涉及到法院内部事务的方方面面,集中管理不利于司法警察的调遣。司法警察在履职过程中,由于集中管理领导,其开展工作的灵活性就受到限制。管理过于集中,虽然有利于纪律,但却妨碍司法警察的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3)双重领导,编队管理。这是我国目前司法警察的主要管理模式。《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法警部门的管理”,“这一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体制对于上下级法院的警力形成合力上下联动,提高法警战斗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⑤]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管理模式是目前对司法警察公认的有效管理模式。但是这种模式同样存在不足之处。①院长的领导只能是全局领导,落不在具体的、细微的实处。法院院长是全院的领导,其领导的事务关系到全院大小事务。其领导的内容也是有关全院的事务。院长不可能随时领导法警。法警有什么任务,有什么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也不可能随时请示院长。②本级法院以及上级法院法警的管理不现实。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从最高院开始,自上而下一条直线地编成独立的法警队伍贯穿上下级法院。这样编队管理,有利于警力的通力合作,但是,编队的线路拉得太长,表面上下层司法警察接受上级司法警察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实际上,下级司法警察常常脱离上级的领导,上级司法警察也无法管理好下级司法警察。③“编队管理”体制落实不到位。司法警察中一人多岗、一人多职情况普遍存在,司法警察不能专司其职,编队流于形式。因此,“一要落实编队管理,法院应根据编制配备警力,要对现有的法警进行分流、归队、彻底改变目前存在的一些法警在其位不谋其政的状况。”[⑥]
司法警察队伍警力不足,既不符合规定进行编队管理,又不能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各法院的司法警察要么由于人员太少,编队不现实,要么虽已编队,但管理不规范,编队只是个形式,并没有得到具体的操作。
2、现存司法警察管理制度存在的弊端
(1)影响现存司法警察制度管理模式建构不合理的因素。我国司法警察缺少管理的基础,很长一段时间,司法警察都散乱于法院内部,处于无管理的状态,没有一个具体统一的管理。原因有以下几点:
①司法警察最初的组建与形成比较混乱。司法警察的组建没有经过严谨的构思,也没有经过程序性的组建过程。最先的司法警察队伍随意而自发形成。人员结构复杂,组建简单,仅由于工作上需要而设置出司法警察的职务,并按职务所需安排人员。②对司法警察的重视程度不够。认为司法警察在法院内部是可有可无的角色。司法警察的职责与职权一直没有提到相应的高度来给予重视,这也导致司法警察管理松散,工作闲散。③人员混杂,管理模式难以定建。司法警察人员组成复杂,人员结构混杂导致司法警察管理模式难以长期定夺。无论是分散管理,集中管理,还是分散集中管理相结合都存在一定的弊端,管理起来都显得不到位,不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