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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管理模式改革的调研

  
  (三)与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管理模式的比较

  
  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由于在职权和职责上均与法院的司法警察有所不同,其管理模式也有所不同。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有一定的侦查权,其管理模式也靠近公安的管理模式。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比法院的司法警察有自主权,其职责与职权的空间自由得多,大得多。相对法院的司法警察,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管理比较专门化,职权的行使比较集中,比较专一。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是“特岗特管,专门警专管。”其管理方式比较集中、统一。而法院的司法警察就比较散乱一些。这也是跟检法两家司法警察的职责各有不同有很大的关系。

  
  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管理模式的现状分析

  
  (一)司法警察的现状分析

  
  1、基本情况及现状

  
  (1)2005年-2009年全市法院司法警察人员情况。2005年-2009年全市法院司法警察编制数(分别为114、114、121、122、122人)虽已达到全体干警编制数的12%的标准,但实有人数(分别为72、78、87、94、96人)仅占全体干警实有人数的8%—10%,实有人数远远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而且在这8%—10%法警中,有大约2%-3%的法警是合同制法警,也即其中每四个正式法警中就有一个法警是合同制的。另外,40岁以上的法警占全部法警的三分之一,正式法警年龄结构老化。

  
  (2)学历情况、性别、职务情况。全市法院司法警察的学历层次偏低,高中及以下学历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较大,而专科及以上学历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则较小,虽然近几年有逐年改观的趋势,但幅度还不大。另外,很多法警均以函授、远程教育等方式取得本、专科毕业证,真正国民系列毕业的大学生很少进入法警队伍。而合同制法警的学历层次就更低,全市法院没有一个本科学历的合同制法警,多为高中学历,部分为专科学历。全市法院法警的性别结构中,2005年至2009年正式法警女性所占比例分别为1.3%、1.2%、1.7%、1.8%、2.5%,女法警人数极少。全市法院司法警察的职务,所占比例最大的为科员,其次为副科级,正科级比例较小,而副处级全市法院仅有2人,比例仅为2.8%。全市法院司法警察的警衔,所占比例最大的为警督,其次为警司,警员比例则较小。

  
  (3)全市法院司法警察执勤任务情况。全市法院司法警察开展的执勤任务有押解、值庭、执行死刑、参与执行、送达法律文书、司法拘留、协助信访接待、机关警卫、参加综合治理、参加救灾义务活动、安全行车。从2005到2009年,各项执勤任务次数均呈递减的趋势,尤其是2009年,司法警察的执勤情况明显下降。

  
  2、存在的问题及现状分析

  
  由以上全市司法警察基本情况分析出,现存司法警察存在以下问题:(1)司法警察人员短缺,正式法警年龄结构老化,严重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2)法警学历偏低,高学历法警缺乏,法警素质普遍较低。(3)女法警所占比例太小,使一些特定工作的开展受到限制。(4)司法警察的行政职务偏低。大部分集中在科员及副科级,难以建立相对应的管理部门管理司法警察。比如基层法院的法警队要以科室为管理单位,那么队长应该是正科,但是基层法院的法警队队长的行政职务仅是副科。(5)法警工作任务庞杂繁重、压力大。从全市司法警察执勤的工作任务课目可以看出目前法警工作任务庞杂繁重,警力远远不足。从2005到2009年,法警各项执勤任务次数均呈递减的趋势。由此,看出法警由于工作任务的繁杂多乱导致其执勤力不从心。法警工作任务负担加重,人员的短缺,使得法警变得越来越懒散、涣散,致使一些本职工作倦怠不干。比如值庭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据笔者调研了解,在全市法院中,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民事庭审中,都无法警参加。

  
  3、司法警察职责与职权

  
  (1)司法警察的主要职责及存在的问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界定了司法警察的职责。司法警察的职责可以分为:①安全保卫,维护审判秩序职责。②辅助庭审活动职责,包括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送达,执行传唤、拘传、提押、看管等职能。③辅助执行工作,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④专门职责:执行死刑。从该条规定的司法警察的职责来看,表面上司法警察的具体工作事项明确精炼,但是事项所包含的内容太多,覆盖的面太广,这就显得司法警察的职责多而杂乱无章,乱而琐碎不堪。司法警察的职责范围规定过宽,使得司法警察成了法院各部门的“打杂人员”,比如就送达一项,司法警察送达的范围如何界定。立案庭可以让司法警察送达诉讼文书,业务庭可以让司法警察送达法律文书,执行局可以让司法警察送达文书等等,光送达一项,司法警察的职责就覆盖这么多的部门,可想而知,司法警察职责牵涉的工作职责范畴有多杂,多乱,多广。再则,司法警察的执行方面的工作。是不是执行局任何的有关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的执行案子,司法警察均要参加?法律没有明确界定。这就导致许多法院在执行案子的时候,不论是否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都要求司法警察参与,司法警察成了变相的执行人员,供执行局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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