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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管理模式改革的调研

  
  3、司法警察的工作任务与特点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担负着安全检查、处置突发性事件安全保卫工作,要完成押解、看管、值庭等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辅助工作。要参与执行、执行死刑,执行拘留、送达法律等多项工作任务。司法警察的工作任务决定了司法警察的工作有如下特点。

  
  (1)司法警察工作内容的多面性和专一性。司法警察的工作内容是多方面的。其工作不仅贯穿于本法院内部的各个相关部门,而且还涉及上下法院系统内务工作。不仅涉及法院系统内工作,还涉及相关的政府部门工作。比如政府组织重大活动或者办理特殊的社会事项需要警力,司法警察均有义务参与,所以,司法警察的工作内容是多方面的。但是司法警察的工作又是特定的,具有专一性。法律赋予司法警察警卫机关单位安全工作,维持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参与强制执行工作,这些工作具体明确,具有专一性和不可代替性。

  
  (2)工作的经常性和任务的长期性。司法警察工作任重道远。“司法警察的任务体现在‘急、难、险、重’四个字上。无论是刑事看押,还是司法拘留,或对死刑的执行都有很强的规范性,程序性、多重性、突发性,有时还带有一定的危险。”“司法警察工作强制性多,机动性大,责任重,实行的是暴露式、流动性押解、看管被告人和罪犯、执行拘留、搜查、拘留等强制执行和执行死刑任务、处置突发性事件等,其危险性是除公安刑警外其他警种无法比拟的。”[②]这就导致司法警察的工作时要有警惕性、防范性。工作任务常常保持着经常性和长期性的特点。比如节假日期间,司法警察都要坚守岗位,轮流值班。

  
  (3)工作的服务性和影响的广泛性。“司法警察是人民的武装力量,法警工作是为审判服务的。押解犯人、传唤证人、维护法庭秩序等职责均体现司法警察工作具有服务性的特征。司法警察的服务性使其工作影响具有广泛性。

  
  (4)任务的危险性和工作的程序性。司法警察是法院内设的具备强制条件的暴力机构,是保障法院安全的重要武装力量,是维护法庭秩序的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意味着司法警察的工作任务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在提审犯人过程中,既要保障自身的安全,又要防止犯罪嫌疑人自杀、逃跑等来自犯罪嫌疑人的危险。所以,司法警察的工作任务具有相当程度的危险性。因为任务的危险性,这就要求司法警察的工作要依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提押、看押、还押均要按照严格程序进行,不能随意违反程序操作。

  
  4、做好司法警察工作的意义

  
  司法警察是展示人民法院形象的重要窗口,是最能展示司法机关威严的机构。树立好司法机关的形象,就意味着树立好法院的形象。同时,“树立良好形象是司法警察队伍自身建设的需要。”[③]因此,加强司法警察的作风整顿,维护好司法警察的整体形象,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有利于推动法院的形象宣传,有利于促进法院规范秩序建设进程。

  
  (二)与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管理模式的比较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负责社会治安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④]由公安机关的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公安机关管理模式具有特殊性、针对性、专门性。公安机关从中央公安部到地方公安局,其管理是一条线的直上而下的管理,由于公安机关的权力相对集中,上级公安对下级公安的控制操纵权比司法警察力度大得多。公安部可以直接调用地方警力,可以直接支配地方警察,而司法警察一般不容易受最高院司法总局的调用,也很少被上级司法警察支配,故比起公安机关的警察来说,司法警察与上级的关系比较淡漠。

  
  公安机关的工作特点决定了其警力调用比司法警察调用方便,快捷,容易。全国公安可以同时联合办案,同时通力协作,其警力可以得到有效的利用,快捷的支配。而司法警察的职责往往注重法院内务事务,与上级法院的外务联系不是太多,所以司法警察虽然同公安在管理模式上有些类似,但实际上一条线的管理并没有真正实现。

  
  我国的公安机关除了具有刑事司法性,还具备一定的行政性。公安机关的行政职务级别明确。从厅、局、科均建立相应的职级,从而使公安机关能够建立厅、部、科室等管理部门,并采取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方式直接领导管理。而司法警察尚未按行政职务级别形成上下领导机制,其管理部门也无从连成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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