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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理念映照下的刑事司法改革

人权理念映照下的刑事司法改革


陈卫东


【全文】
  

  从我国的司法改革开始推行到现在,已有了十几个年头,司法改革已逐渐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但同时,我们在前一阶段的司法改革中所忽略或者故意绕过的一些问题已逐渐浮出水面,成为了我国继人权理念映照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续推进刑事司法改革的障碍。能否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将直接关系到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能否成功。如何才能更好地认识、解决这些问题,为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指出一个清晰、合理的改革路线,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课题。


  

  一、刑事司法改革的价值目标——为什么要进行刑事司法改革?


  

  刑事司法,作为国家利用其刑罚权打击犯罪、维护其社会稳定的一种手段,是和平时期最大的国家暴力,其行使必然将影响到公民的生命、人身自由与财产安全。因此,刑事诉讼的存在不能只是为国家行使刑罚权提供正当性的依据,更重要的是对国家刑罚权予以规制,避免“保护人们本身的手段被滥用”,以实现对人权的保障。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司法领域中问题最为严重者,恰恰就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1]人民群众对我国司法现状大量不满的情绪,也都集中表现在了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问题上。[2]因此,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已成为了刑事司法改革所必须面对的问题。在一定意义上,能否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更好地保障人权,已成为了刑事司法改革是否成功的一个标准。


  

  古希腊哲学家普鲁塔克拉说过:“人是万物的尺度。”人类在认识和征服自然的过程中形成了社会、阶级、国家、法律。可以说,从本原上看,人是社会的主人,理应也是国家法律的主人。作为“国家法律主人”的人,当然有权利要求自己的合法权利得到国家的保护,至少国家不能无端侵犯个人合法的基本权利。近代的“社会契约论”是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孕育成型的一种国家建构理论,这种理论从自然状态的假设出发,推演出了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的概念,而借助着这些概念赋予了国家以新的基础、生命与责任。在此基础上,保障人权也成为了国家与政府建立的逻辑基础与目的前提。深受“社会契约论”影响的美国《独立宣言》中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3]因此,对人权的保障就成了国家法律,特别是刑事司法的应有之义,成为了现代宪政理念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同时,作为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政府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天然地具有不断侵犯公民私权利、不断扩张的倾向。这种权力对权利的侵犯也要求必须对权力的行使加以限制、制约、正确引导,才能达到保护公民私权利的目的。因此,当一国的刑事司法已不能很好的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甚至其本身还严重地侵犯到个人人权的时候,作为“国家法律主人”的社会一般大众,当然也就有权利要求对刑事司法进行改革以求对这种情况加以改善。刑事司法改革的制度设计与改革举措也应当从普通民众的立场出发,从如何保护普通民众的基本人权出发,尊重其意愿选择,维护其诉讼利益,重新合理设计国家机关和普通民众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权利义务的划分、权力与权利的界限,实现司法为民,实现对人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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