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对外合同层面来说,至少涉及《期货经纪合同》、《中间介绍业务协议》的修订,以及《结算协议》、《代理结算协议》等的制订。因为合同是界定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内容最主要的法律文件,也是规避和防范法律风险重要核心所在。尤其在法律规定之外的自由约定条款中,更应当注意合法性和严谨性。例如,以会员执行强行平仓的原则来说,会员既有自行确定的权利,但同时又被限定了平仓结果应当符合交易所相关规定。
其次,从内部制度层面来说,期货公司根据规定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体系。以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来说,就包括《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投资者交易行为合法合规性管理制度》、《客户开发责任追究制度》、《客户纠纷处理制度》等。再以IB业务制度的规定来说,期货公司也需建立《IB业务对接规则》、《IB类客户投诉接待处理制度》、《IB类客户审核制度》、《IB业务岗位制度》等。
事实上,股指期货涉及的法律事务专业性要求很高,不仅要熟悉法律知识,还要懂得股指期货交易的相关知识。期货公司要做到完全了解最新法规和交易规则并非难事,但是在实践中,对于法规、规则的理解和运用,则可能存在偏颇,即使是小小的笔误置于合同之中,都可能产生很大的法律风险。此外,还可能由于在内部制度建设上的缺失或瑕疵,而触犯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被迫承担被处罚或承担违约金等法律风险。因此,期货公司应当聘请法律顾问或委托外部律师,也可设置法律部门或组建法务团队来专项执行股指期货相关法律事务。
结论
浏览大量金融界人士对于股指期货法律风险的解读,往往分析粗略且缺少严谨性,而依笔者所见,金融期货时代的法律风险已不再只是“无权代理、合同无效、法规滞后、欺诈等”商品期货发展初期时的表现形式,以股指期货交易中所出现的对投资者资质、成交时间、仓位头寸、成交价格、套利的精准度、套期保值的合法性等特征来看,所隐含的法律风险显然不同,有时甚至可能演化为重大涉诉风险、重大债权债务风险、破产清算风险等。因此笔者认为,期货公司在法律风险防控和管理上应未雨绸缪,力求做到防患于未然。
对于期货公司来说,其在期货市场上扮演着经纪商的角色,具有“上承交易所、下接投资者”的特殊经纪地位。因此,在期货公司层面所呈现的风险是整个期货市场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对于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既是整个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核心所在,也是保障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