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执行套期保值中的风险
期货公司作为交易所的会员,按照《中金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规定,主要可能出现以下几种套期保值风险情形:一是套期保值期货持仓超过其相应的现货资产配比要求;二是各合约同一方向套期保值持仓合计超过该方向获批套期保值额度;三是应当在不迟于套期保值额度有效期到期前5个交易日向交易所申请新的额度,逾期未申请的、且逾期不平仓的;四是在套期保值额度内频繁进行开平仓交易;五是在进行套期保值申请和交易时,存在欺诈或者违反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行为。出现这些情况后,若期货公司逾期未进行调整或者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则交易所有权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额度,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8.期货公司违规违约风险
期货公司作为交易所的会员,按照《中金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规定,出现下列违反交易管理规定情形之一的,就将受到一定的惩罚,情节严重的可能导致限制开仓、强行平仓、暂停业务、取消会员资格等。这些违规行为同时构成违约的,还可能产生一笔巨额的惩罚性违约金。因此,这也是期货公司的风险来源之一,但从发生概率上,一般来自人的主观因素,而不是客观因素。所以,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将决定此类行为的发生概率。
(1)未按照规定履行开户手续的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2)未按照规定履行审核义务,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客户办理开户手续;
(3)违反交易指令和交易编码管理规定;
(4)利用席位窃取商业秘密或者破坏交易所系统;
(5)私下转包、转租或者转让席位;
(6)违反交易所应急交易厅管理规定;
(7)违反交易所交易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风险防范的法律安排
为股指期货上市出台的一系列新规,既包括来自国务院的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也包括来自中金所的规则和中期协的行业指引等,这些都对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在分析了上述可能面临的风险之后,再来谈谈如何防范这些风险。
法律风险的防范核心在于“事先防范”,而“事先防范”的重点就是法律文本的完善。笔者经过研究认为,从法律实务角度来说,期货公司至少应建立健全两个方面的法律安排:一方面是有关对外合同层面的;另一方面是有关内部制度层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