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强行平仓前的通知为例,根据现行法规规定,期货公司对投资者采取强行平仓之前,履行通知义务是不容忽视的,尤其要体现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期货公司作为中间环节的经纪商,承载着通知环节的风险。通知义务未履行或履行不当,都可能产生直接损失。
另外,我国关于期货的司法解释(高院发布的《
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有些滞后,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以传统实践模式来判定通知义务履行与否的情况。虽然现代通讯手段不断进步,使得传递一个通知十分迅捷(如短信、邮件),但仍有可能无法跳出旧规的禁锢,倘若通知义务被认定为瑕疵就会导致侵权或违约,这无疑是期货公司面临的最大法律风险。
5.期货投资者的信用风险
虽然我国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并把投资者分为自然人投资者、一般法人投资者和特殊法人投资者,同时从基本条件上,限定了自然人投资者需有50万元的准入门槛,一般法人投资者需有100万元的净资产门槛,这些无疑都符合股指期货“高标准、稳起步”的上市原则,当然也大大降低了市场风险。但即便如此,由于股指期货的杠杆率仍高于股票现货市场,不排除因无法履约、无法交割、穿仓、日内巨幅波动、恶意透支等因素而产生投资者违约的信用风险,尤其是投机者的信用风险。反之,正是由于高标准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建立,才为在出现期货投资者违约时,提供了救济和追偿的可能。
6.期货公司的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期货公司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时由于人为操作错误而带来的风险。因为股指期货交易的活跃程度、频繁程度明显高于商品期货交易,同时也明显高于股票现货市场交易,因此,频繁的操作显然会增加操作风险的概率,一般体现在交易环节上,诸如操作指令、操作程序、操作延误、违反内控制度操作等,甚至因下单方向错误、价格数量错误而产生直接损失。
2005年6月27日,台湾富邦证券因交易员计算机操作失误,将其客户美林证券公司下单买进的80万元错误地输成80亿元,成交的错账金额高达77亿元,造成盘中238种股票瞬间涨停,约2000名投资者在涨停板上将股票抛出,富邦证券因此损失约5.5亿元。可见,一个小小的指令错误,产生的损失却是巨大的,对于期货公司来说,不论是交易会员还是结算会员,均应谨慎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