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风险
根据证监会的规定及中金所的实施办法和操作指引,我国股指期货建立并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该制度不仅强调了自然人投资者和法人投资者的准入门槛,同时也强调了期货公司的评估、审查职责。因此,在此环节可能伴随着因疏忽审查而产生投资者不符合适当性,甚至资质虚假、资信虚假的风险可能性。特别是与IB券商存在中间介绍业务关系的期货公司,也可能在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的分工上,出现因约定不明、执行不当等风险的可能性。
3.执行强行平仓的风险
强行平仓制度是期货市场的重要核心制度之一。不仅在国际期货市场上,在我国商品期货市场上也运行许久,已是比较成熟的制度。不过,强行平仓一直是我国商品期货实践中常见的法律风险所在,而股指期货的强行平仓法律风险相比商品期货则略显复杂,因此,强行平仓风险就成为股指期货法律风险的主要环节之一。
首先,从法律实践上来说,在强行平仓的执行上,有时依照法规规定、交易规则,有时又依照合同约定;在强行平仓的依据上,有时是权利,有时又是义务;在强行平仓的条件上,有时是因为保证金小于零,有时又因为持仓超出限额等。例如,在强行平仓头寸的前后顺序上,还涉及总持仓量、应追加保证金数额、超仓头寸等各个不同条件的执行原则。可见,股指期货强行平仓本身就相当复杂。
其次,股指期货相比商品期货而言,在时间上的敏感性、交易制度上的特殊性、投资者的谨慎性等方面,都远远超过商品期货。因此,期货公司就日内巨幅波动的强行平仓、超仓强行平仓、分级结算强行平仓、对套利者强行平仓等,都提高了精度要求。再加之通知义务瑕疵、强行平仓头寸、强行平仓价格、保证金合理时间约定不明等,则进一步增加了难度。
最后,从股指期货分级结算的法律关系上来说,既存在交易所对会员的强行平仓,也存在会员对投资者的强行平仓等多个层次。这一点相比商品期货而言,不论期货公司是结算会员还是交易会员,都进一步增加了期货公司进行股指期货强行平仓风险的可能性和多重性。
4.履行通知义务的风险
在现行期货法规框架下,期货公司履行通知义务,主要包括:指令成交后的通知、当日结算后的通知、保证金不足时的通知、强行平仓前的通知以及强行平仓后的确认通知等。履行通知义务的风险,主要是因未通知或通知未能到达的情形导致期货公司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的风险。这一点对于期货公司来说,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