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时代期货公司的法律风险研究
曲峰
【摘要】笔者结合国际市场经验和我国商品期货十多年来的实践分析认为,期货公司在股指期货业务上的法律风险可能会出现在如下环节中:最后,从股指期货分级结算的法律关系上来说,既存在交易所对会员的强行平仓,也存在会员对投资者的强行平仓等多个层次。
【全文】
股指期货的上市把原本关系不大的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连接到了一起,在向期货公司呈现一片生机勃勃和美好蓝图的同时,也向期货公司提出了更高层次的风险防控方面的挑战。
一直以来,金融衍生品风险控制都是国际金融界关注的焦点。早在1994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和国际证券事务委员会就曾在公布的《衍生工具风险管理指南》中提出,衍生工具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五大类,这是最具国际化特征的衍生品风险分类方法。股指期货作为我国首个金融衍生品品种,同样具有这些风险类别。但是,股指期货在我国作为全新的事物,既无经验可言,也无教训可循。尤其是对于期货公司来说,不论是在风险承受能力上,还是在经济实力上,都远远落后于其他金融机构。因此,对于期货公司在股指期货业务上的风险研究是必要的。笔者作为专业律师,对于法律风险尤为关注,因此在这里主要分析期货公司面临的法律方面的风险。
期货公司最易引发的风险分析
笔者结合国际市场经验和我国商品期货十多年来的实践分析认为,期货公司在股指期货业务上的法律风险可能会出现在如下环节中:
1.执行分级结算的风险
股指期货交易法律关系与结算法律关系的分离,打破了传统的商品期货交易所中的单一结构。根据规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执行分级结算法律制度,并规定只有结算会员具有与中金所结算的资格,交易会员只能通过结算会员代为进行。结算会员又被进一步分为全面结算会员、交易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三种。
对于期货公司来说,则既可能是全面结算会员、交易结算会员,也可能是交易会员等三种会员类别中的任何一种。从法律关系上来讲,以交易会员为例,其结算环节中存在三层法律关系:第一层次是交易会员与投资者之间;第二层次是交易会员与结算会员之间;第三层次是结算会员与交易所之间。因此,由于分级结算制度而产生的多层次法律关系,无形中在环节上也增加了法律风险的多重性和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