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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事诉讼中辩论主义与职权探知主义的协同模式

  

  四、结论


  

  在当事人主义机制引入我国之前,民事审判活动中,职权主义色彩十分浓厚,法官居于诉讼主导地位为基本特征的职权主义民事诉讼理论导致了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通常诉讼和人事诉讼无明显区别,人事诉讼中的职权主义特点已经得到充分体现。[1]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这正好契合了人事诉讼案件的特性。而伴随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我国的确立,原来在传统诉讼模式下,尚有一席之地的人事诉讼,在新的模式下,却常常表现得无所适从。适用普通程序法理审理人事诉讼案件,难以满足发掘实体真实的至高目标的需要,同时也大大增加生产不当判决的可能性。在目前普通民事审判程序难以满足人事诉讼案件需要的困境下,单独设立人事诉讼程序,构建一种辩论主义与职权探知主义兼容的诉讼程式,即第三种程序,才是明智的抉择。


  

  人事诉讼案件不仅具有不同于普通诉讼案件的特点,它也不同于普通的非讼案件。人事诉讼既可能是利益冲突与非利益冲突交错,也可能是公益和私益的重叠,与普通诉讼相比,它更亲睐采用非讼方式处理,但与典型的非讼案件相比,它又更为复杂,在以非讼程序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可以在一定情形下,适用诉讼程序法理。人事诉讼中,诉讼法理和非讼法理常常呈交错适用的态势。因此,构建不同于普通诉讼程序,也不同于非讼程序的独立的人事诉讼程序乃是客观之必然。


【作者简介】
郭美松,西南政法大学,讲师。
【注释】王礼仁.设立人事诉讼制度之我见.法律适用,2002(10):47—50.
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154.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173.
P.Schlosser,Gestaltungsklage und Gestaltungsrecht,1966,S.186.
W.Grunsky,a.a.o.,S.138,147.
山木户克己.人事诉讼程序法.东京:有斐阁,1973:117.
松本博之.人事诉讼法.东京:弘文堂,2006:58.
野田爱子.人事诉讼法概说.东京:日本加除出版株式会社,2004.
莫诺?卡佩斯蒂.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与未来的民诉法.徐昕,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52.
江伟.市场经济与民事诉讼法学的使命.现代法学,1996(3):17—19.
三田高三郎.人事诉讼程序法解说.东京:帝国判例法规出版社,1952:321.
山田正三.人事诉讼程序法.东京:日本评论社,1938:69.
大森洪太.人事诉讼程序法.东京:日本评论社,1920:8.
小野漱厚.新しぃ人事诉讼制度.东京:商事法务,200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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